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事业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市农业农村局或保密委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农业信息,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第五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农业信息,局办公室在收到《亭湖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亭湖区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由主管科室办理,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区农业农村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七条 已经移交区档案局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全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科、室、所、队都要把政务公开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并要相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并根据工作的深入,不断改进工作。
(二)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是以我局工作对象为主体,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可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群众投票、群众评议、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要及时汇总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科、室、所、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条 建立受理群众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我局工作业务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举报信或来访等多种形式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要及时解决,并给予回复,直到当事人满意为止。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社会其它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举报;如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同时,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继续强化我局政务咨询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继续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第八条 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信息有偿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