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

发布日期:2021-02-19 09:26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

申 请 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     所:建军东路84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宝彬,该局局长

第 三 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迮大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负有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在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对应检查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区退事局(原亭湖区民政局)报送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材料,区退事局受理后通知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上午7时前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伤残情况鉴定。2014年4月16日,申请人准时赶到三院,区退事局杨某收取申请人200元现金后给申请人一张《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让申请人参加残疾情况鉴定。鉴定后,区退事局一直未向申请人出具鼻骨骨折部位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二、申请人曾向区退事局提出履行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请求。因区退事局一直未向申请人出具鼻骨骨折部位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未依法履行伤残等级评定法定职责。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区退事局发送《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请求对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2020年11月2日区退事局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无法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以2014年3月其向区民政局报送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一事为依据,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原行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2014年4月,亭湖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去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残情检查,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评(调)残初审工作的通知》(盐民优〔2010〕4号)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所做的初审工作,该文件第二点载明“切实做好评(调)残残情的初审工作。县级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小组负责对申请评(调)残人员的残疾性质及残情的初审工作。对初审符合评(调)残条件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签发《受理通知书》”。2014年7月30日,原亭湖区民政局对申请人作出《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载明“残情为鼻骨骨折,初评中达不到评定等级”和“因材料不全暂不予受理”。因区民政局在2014年4月通知申请人去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系残情检查初审工作,并未制作过初审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仅保留了工作资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初审表》,该《初审表》申请人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申请人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七条第二款和《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为法律依据,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系对法条理解的错误。上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履职内容系针对“材料受理之后,通知残疾情况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这一情形,与前述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残情检查初审的工作有别。区民政局仅仅对申请人进行了初审,并未受理(残情初评达不到评定等级且材料不全),故上述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申请人的相应情形。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2014年的鼻骨残情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如若申请人认为答复人(原区民政局)在2014年的评残申请行为中履职不到位,其应当在原区民政局送达《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之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截止复议申请书所载期限(2020年12月2日),其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二、申请人未能提交被申请人不履职的初步证明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直未向其出具鼻骨骨折部位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其应当提交曾经要求答复人履行法定职责而答复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从申请人提供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页截屏并不能证明答复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恰恰证明了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请求皆及时予以回应。2020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在收到亭湖区12345督查中心的工单通知(办件编号:THQZXX20201001852),当日即作出回复,告知“不存在《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无法向其提供”。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收件截图;证据2.答复截图;证据3.律师意见版;证据4.《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初审表》;证据5.《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证据6.2020年4月20日复函。证据1-6共同证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0年11月2日网页截图;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第三人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请求对其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2020年11月2日,盐城市亭湖区“12345”督查中心作出答复:“经了解,2020年11月2日,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悉办件编号为THQZXX20201001852办件通知单一份,申请人请求事项为‘对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出具初审《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2020年5月28日本机关收到您要求公开‘申请人鼻骨骨折的《残疾医学等级鉴定意见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28日,本机关已作出答复,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故本机关无法向您出具初审《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4年,申请人通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向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报送鼻骨骨折的评定残疾等级的材料,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于2014年4月份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残情检查,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初审表》中县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残情描述一栏载明:鼻骨骨折不构成定级”。2014年7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作出《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其申请人民警察因公评残一事,因材料不全,暂不予受理,请补齐材料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事科申报。在第5项中告知鼻骨骨折残情在初评中达不到评定等级。2019年2月18日,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亭委办〔2019〕7号)要求,整合原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组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使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相关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要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已经提出过申请,或者虽然证明提出过申请,但不能证明向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或者申请复议缺乏事实根据、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复议申请均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从申请人提供的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网页截屏”内容看,不能证明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其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申请,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才会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区民政局2014年收到申请人申请评残材料后通知申请人4月16日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伤情初检,该院检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初审表》中县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栏中填写的意见,该初检行为是区民政局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所做的评残残情初审工作,并不是受理后对伤残情况进行医学鉴定的程序。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区民政局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了申请人的鼻骨骨折评残申请,也不能证明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申请人2014年7月通过区民政局送达的《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就已知道鼻骨骨折残情初评结果,但其直至2020年12月2日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明显超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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