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请各分局结合今年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重点
1、根据《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信息表》中的特种设备信息,对辖区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
2、继续做好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整治工作,超期设备如已处于停止使用或注销状态,要督促使用单位立即来办理停用注销手续。超期设备仍然在用的,一律立案处罚。
3、根据《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盐市监特设〔2021〕42号)的要求,继续在全区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分局要对辖区内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将桥式、门式起重机“双限位”要求和时间节点告之辖区内的使用单位,督促落实到位。在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将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4、继续对辖区内已拆除、停用、报废等特种设备进行排查清理。(1)对辖区内已拆迁、搬离或注销的使用单位,如能与其取得联系,通知其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附件)并盖章确认后,交至局特监科进行设备注销;如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请将具体名单及无法联系证明材料报至特监科,依法进行相关设备公告注销。(2)对辖区内确定即将拆迁的使用单位,督促其办理设备停用手续。
二、时间节点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分局、机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超前分析研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组织动员,强化责任落实,迅速开展行动。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警示通报或约谈,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2、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可以邀请专家深入一线加强指导检查。对因部门监管职能交叉形成的监管盲区和漏洞,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兜底”意识,积极履行协调统筹职责,加快推进重点难点问题整治。
3、多措并举,确保实效。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各类隐患,对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视情挂牌督办,防止事故的发生。
附件: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附件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安全管理员 |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 |||||
产权单位 | 产权单位 联系电话 | |||||
序号 | 设备品种 (名称)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设备代码 | 设备使用地点 | 产品编号 |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产权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专用章) 登记机关人员: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设备台数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