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2 14:5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苏市监特设函〔2020〕356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无锡等6市开展电梯改革试点的通知》(苏市监特设函〔2021〕102号)要求,从今年四季度到2022年底,我市在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县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先行试点工作。

一、电梯按需维保内容

1、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备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采取其他维保模式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3、试点区域内电梯维保单位在征得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按需维保试点,符合条件的报市局确认后统一发布。进行按需维保的电梯更换维保单位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未提出参与试点申请或参与试点被终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被终止试点资格的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的内容

1、调整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不含15年)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监督检验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检验。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日期计算。

2、调整承检机构。(1)试点区域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特种设备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如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市局向省局报告,提请省局同意符合要求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我市试点区域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保证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电梯检验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2)试点区域电梯检测工作: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承担,但必须符合总局《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向县区局提出申请(附件4),由市局组织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公布;首批经我局综合评价确定的4家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承担,但电梯检验机构,如在试点地区承担电梯检测工作,就不得在我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

3、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本单位正常使用且在法定检验有效期内的电梯参与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的申请,申请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局审核。通过审核的电梯使用单位联系法定检验机构修改下次检验时间,更换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委托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未提出申请或被取消试点的仍执行国家现行关于电梯检验的有关规定。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