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住 所 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伍佑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宜明,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4日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在被申请人实施的拆迁项目范围内。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延长了答复期限,于2021年8月1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以“协议搬迁项目,由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就搬迁的房屋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协商后,由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商定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协议,进行评估。现因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搬迁事项经与作为被搬迁人的申请人协商至今未果,因此未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也未对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进行评估。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认为:1.所谓的协议搬迁,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房屋拆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申请人户的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依法应办理房屋征收决定。搬迁是动词,不是名词,不能成为项目名称,且我国法律没有协议搬迁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借口协议搬迁,无法律依据。2.即使是协议搬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是: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由超过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投票,或通过抽签确定)、进行现场查勘,并将查勘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报告、在复核估价或申请专家组鉴定期满后,商谈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存在是先签订协议,后双方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再委托评估的问题。在实践中,也不存在一户协商选择一个评估机构,即一户一评估。3.被申请人应当持有和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自认,其与申请人商谈了多次,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持有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反之,则程序违法,由此签订的协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逼申请人签订协议,明显是压价补偿。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了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1年7月26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后,于2021年8月14日给予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答复程序合法。二、申请人认为协议搬迁无法律依据、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理由不是本行政复议案件所审查的范围。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持有和保存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了解,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地块系以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作为搬迁主体,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鼎信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在本次协议搬迁范围内,该户的搬迁补偿、签订协议等工作由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2021年7月10日、7月19日,被申请人向搬迁主体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及实施单位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发函,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公开的信息文件或要求书面说明情况。被申请人根据搬迁主体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及实施单位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回复函的内容,于2021年8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已尽检索和查找义务。故,申请人所称的“拒绝公开,且未尽到检索和查找的义务,答复内容明显违法,侵犯其知情权”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审批表、告知书及EMS邮寄单;证据3.《盐南高新区伍佑珠溪古镇东南片区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证据4.2021年7月10日《工作联系函》及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的《回复函》《情况说明》;证据5.2021年7月19日《工作联系函》及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回复函》;证据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及EMS邮寄单。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答复的形式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未尽到检索和查找的义务,答复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依法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2021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经审查,您申请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项目为协议搬迁项目,由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就搬迁的房屋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协商后,由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商定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协议,进行评估。现因就坐落在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搬迁事项经与作为被搬迁人的您协商至今未果,因此未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也未对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进行评估。故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8月2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6月10日,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作出《盐南高新区伍佑珠溪古镇东南片区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房屋搬迁主体为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鼎信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搬迁范围位于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境内,四址范围为堂子巷以东、伍佑东西大街以南、青龙巷以西、伍佑港以北。案涉房屋在搬迁项目范围内。2021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作联系函》,要求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17日,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作出《回复函》,内容为“我居委会于2021年7月11日收到贵办的工作联系函,要求提供‘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等资料或书面说明情况,现回复如下:作为所涉房屋的搬迁主体,负责位于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境内,四址范围为:堂子巷以东、伍佑东西大街以南、青龙巷以西、伍佑港以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工作。高某某位于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在本次协议搬迁的范围内。由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与高某某户就房屋搬迁的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经向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了解:评估机构在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被搬迁人就相关搬迁补偿事项商谈后,与被搬迁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协议,进行评估。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多次与高某某商谈搬迁补偿事项未果,而未能与其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所申请公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尚不存在。”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作联系函》,要求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25日,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回复函》,内容为:“2021年7月20日,贵办事处向我中心发来工作联系函,因高某某向贵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要求我中心将高某某申请公开的文件复印后或书面说明情况。经我中心核实后,现汇报如下:我中心作为高某某位于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搬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与被搬迁人高某某进行商谈房屋搬迁补偿、签订协议等工作。评估机构在与被搬迁人高某某就相关搬迁补偿事项商谈后,与被搬迁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签订协议,进行评估。搬迁工作实施后,我中心多次与高某某商谈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搬迁补偿等事项未果,所以没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堂子巷XX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后答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两份《回复函》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因案涉项目系协议搬迁,申请人与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协商未果,所以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8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1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