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17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
住 所:青年东路51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B座8楼。
法定代表人:张景,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于2020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申请公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并保存的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评残审批表》《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副本以及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人员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如已经移交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2020年3月31日,区民政局作出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归档长期保存在申请人的评残档案中。1.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区民政局申请对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2014年4月16日,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收取申请人200元现金后给申请人一张《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让申请人进行伤残鉴定。2.2014年7月30日,区民政局向申请人出具《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载明“残情为鼻骨骨折,初评中达不到评定等级”,证明区民政局已经受理申请人的鼻骨骨折评残申请且已经安排参加鉴定,初评中达不到评定等级。3.《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一《伤残抚恤人员材料归档范围》列举的十二类材料,其中第六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第七项为《评残审批表》、第十二项为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4.《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九条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5.《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二)案涉政府信息档案卷宗仍由区民政局保存,其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因此,此次机构改革中区民政局优抚职能划出前形成的档案仍然由区民政局保存,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残档案信息仍然由区民政局保存。2.2020年2月10日,盐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目前,机构改革前我局涉军职能的相关文书档案仍由我局保管,相关处室业务工作资料已随人员、职能整体划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残档案材料系区民政局制作并长期保存的国家民生档案,该档案未因机构改革而移交,仍然由区民政局保存,其当然负有公开的法定义务。二、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机构改革只能说明职能划转之后原行政机关不再具有相应职能,亦不负有职能划转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原行政机关负有职能划转之前制作并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区民政局职能划转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非区民政局能够证明其已经将该政府信息移交给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否则不能免除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况且,国家明文规定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区民政局优抚职能划出前形成并由其保存且未移交的政府信息,当然应当由区民政局负责公开。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中有关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区民政局在申请人的评残档案并未划转的情况下,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向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4号)明确载明:“未从区民政局移交的相关档案中查找到你所申请公开信息。”该证据证明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移交仍然由区民政局保存。三、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职能划转之前涉军优抚当然属于被申请人职能,其必然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说明是否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一条:“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的规定,将申请人的评残档案材料一并划转,属于未履行说明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处理过程。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为吴某,并附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申请人要求公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并保存的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评残审批表》《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副本以及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如已经移交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的政府信息。2020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并于当日按申请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程序合法,充分履行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的行政职能。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4号),被申请人不承担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包含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的相关职能。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能。根据《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盐办〔2019〕11号),“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已经划入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中包含伤残军人(伤残公务员、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的职能。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46号),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优抚安置职能,包含优抚对象、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的职能。3.移交证明不属于本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产生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部分信息“如已经移交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被申请人在职能划转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制作了有关资料的移交清单,但该清单仅为在非行政管理职能的事务中,为便于工作开展而制作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定义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已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向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并告知其“如已经移交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2号)第三点“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中明确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涉及到的行政职能已经划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向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5.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业务工作资料(业务档案),而非文书档案。申请人申请的是“伤残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属于业务工作资料,不属于文书档案范畴,已经与职能一并划转。6.被申请人有关优抚职能及其相关的工作资料、业务档案已经全部移交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原优抚安置科整建制划转至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包括原工作人员、办公场地以及相关办公设备。有关优抚安置职能的所有工作资料、业务档案全部原地保存,未随被申请人迁移。7.被申请人制作的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准确。基于机构改革行政职能已经划转的事实,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已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向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适用法律准确,并且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4号);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46号);证据3.迁址公告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据4.关于公布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公告;证据5.盐城市民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盐民行复〔2020〕第1号);证据6.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7.《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证据8.电子邮件回执单网页截图;证据9.EMS详情单。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证据2.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据3.《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证据4.《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退役军人复〔2019〕04号);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亭湖区民政局申请鼻骨伤残等级评定形成的档案材料,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国家机关改革中行政单位档案处置的规定,该档案材料不移交仍然由亭湖区民政局保存。据此,请公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并保存的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评残审批表》《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副本以及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如已经移交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的政府信息。2020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内容为:“我局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了你要求公开‘亭湖区民政局制作并保存的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评残审批表》《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副本以及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如已经移交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所申请公开的‘亭湖区民政局制作并保存的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评残审批表》《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副本以及申请人鼻骨骨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现告知你: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已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向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你所申请的‘如已经移交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公开档案移交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材料目录清单)’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2020年3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4月1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2号)第三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中明确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调整优化区级党政机构和职能。……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职责等整合,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规定,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适用本办法。本案,首先机构改革后,被申请人的优抚安置职能(包含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划入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应当由成立后的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其次,原被申请人的优抚安置科整建制划转至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业务档案已经移交。因此,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已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向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档案移交证明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被申请人与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了移交工作制作的移交证明系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1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3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2号)
三、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涉及职能调整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加强衔接与沟通,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第二条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五、《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调整优化区级党政机构和职能。……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职责等整合,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六、《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