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1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 所:建军东路84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宝彬,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审查、审核、审批申请人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收申报材料的登记手续和送达相关文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签收回执、邮寄回单等凭证)”。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退役军人复〔202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组建之前区民政局制作并保存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2号)第三条规定,涉及职能调整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加强衔接与沟通,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根据上述规定,区民政局行使评残职权过程中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因优抚职权发生变更,由负责行使优抚职权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公开。事实上,2020年2月7日亭湖区民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03号)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困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已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向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二、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并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1.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亭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申请对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区民政局受理后通知申请人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4年4月16日,申请人准时赶到医院,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收取申请人200元现金后给申请人一张《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让申请人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七条的规定,只有符合受理条件且民政局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才通知当事人到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区民政局既然已通知申请人到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就必然对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的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申请已经签发《受理通知书》;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2014年7月30日,区民政局向申请人出具《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载明“残情为鼻骨骨折,初评中达不到评定等级”,证明区民政局已经受理申请人的鼻骨骨折评残申请且已经安排参加鉴定,初评中达不到评定等级。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审查、审核、审批申请人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收申报材料的登记手续和送达相关文书手续必然存在。2.行政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制作并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三、被申请人未尽充分合理的查找义务。原区民政局负责评残的工作人员均是整体划转到区退事局且仍然负责评残工作,二人是2014年负责申请人评残的工作人员,均应当知悉申请人档案保存情况。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任何查找障碍,被申请人以从相关移交档案中未查找到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系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应当依法纠正被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四、被申请人既未对其拒绝的根据进行举证也未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未对其拒绝的根据举证,也未履行向申请人告知和说明其拒绝根据的法定义务。《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苏政办函〔2019〕9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说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因为区民政局未制作还是客观上无法提供,显然是未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已审慎合理查找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收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亭湖区民政局报送申请人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材料,2014年4月16日民政局杨某收取200元现金后给申请人一张《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让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七条,请公开:你局在履行审查、审核、审批申请人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受申报材料的登记手续和送达相关文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签收回执、邮寄回单等凭证)”。因机构改革,原亭湖区民政局残疾等级评定职责变更由被申请人行使,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挂牌成立。为尽合理查找义务,被申请人对原区民政局移交的相关档案进行查找,并未查找到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依申请工作,切实履行审慎查找义务,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发函区民政局,特请区民政局一并协助查找申请人所需信息。3月10日区民政局经查找复函“在我局不存在”。根据被申请人及区民政局双方查找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合规。2020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3月20日,答复人经审慎合理查找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答复书。2019年3月23日,答复人通过部门公共邮箱及邮政EMS快递,将答复书发送并邮寄给申请人。答复人审查并作出07号答复书的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2020年3月18日《工作笔录》;证据3.2020年3月4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函》;证据4.区民政局《复函》;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证据6.EMS详情单及邮件回单。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证据2.《亭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亭民复〔2020年〕第003号};证据3.《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据4.评残补充材料告知书。证据1-4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亭湖区民政局报送申请人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材料,2014年4月16日民政局杨某收取200元现金后给申请人一张《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让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七条,请公开:你局在履行审查、审核、审批申请人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受申报材料的登记手续和送达相关文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签收回执、邮寄回单等凭证)”的政府信息。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内容为:“经审查,因机构改革,原亭湖区民政局伤残等级评定职责变更由本机关行使,本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挂牌成立。经本机关检索查找相关移交档案,以及区民政局协助查找,均未查找到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2020年3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3月23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亭委办〔2019〕7号)要求,整合原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组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使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相关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2014年期间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履行审查、审核、审批其鼻骨骨折残情等级评定职责过程中接收申报材料的登记手续和送达相关文书手续,但被申请人直至2019年2月26日才挂牌成立,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符合客观事实;其次,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作笔录以及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的复函表明: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移交的档案中未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亦符合客观事实,已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退役军人复〔2020〕0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