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1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0年2月10日,经批准后,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该案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先后向被申请人递交67份退休审批申请报告,要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申请人要求调取存放在被申请人档案室中有关申请人的职工档案,以此确定申请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初始参保时间以及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金额和积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答复申请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申请人认为:一、关于工龄问题的答复。1.从1981年8月至1986年9月期间。申请人自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1年改为合同工,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983年市劳动保险处在城区设立办事处。被申请人认定此段为“视同缴费年限”且申请人为“除名职工”,没有相关依据。2.从1986年10月至1992年11月期间。1981年至1988年11月,申请人单位一直连续缴费,工作调动有养老保险转移单。保管缴费记录是社保机构的工作职责。3.从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1992年12月,申请人调至城区农保处工作(原酱醋厂已为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至1993年2月),若中断,应有减少(增加)名册。1994年10月,城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成立,已将关系和基金同时转入机关事业保险处。根据城政发〔1995〕17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基金合并计算。4.从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申请人刑满释放后以灵活(失业)人员身份补缴社保符合当时的社保政策。二、关于退休审批问题答复。1.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一直没有明确退休年龄,以灵活(失业)人员身份为55周岁,以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前的固定工为50周岁。2.上述缴费年限认定,首先应调取参保档案,确定始初缴费年限,这些数据个人账户都有明确记载,不能凭1986年7月全国普及养老保险条例来推断,且缴费年限与工龄属于不同概念,退休缴费年限认定,工龄只有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前的固定工才凭此段工作年限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年限合并为缴费年限。三、关于服刑人员有没有社会保险权。被申请人认为,服刑人员不但没有社会保险权,还因“服刑”作出“行政处罚”扣减服刑前工龄,连服刑前劳动权也被否认。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且履行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申请人的缴费年限达36年零1个月,且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符合退休条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一、申请人基本情况。郭某某,女,1965年8月出生,1981年8月至1988年10月在盐城市纺织厂工作,1988年12月至1992年12月在盐城市城区酱醋厂工作,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原城区农村养老保险处工作。2003年4月被纪委部门“双规”羁押,2004年11月13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05年11月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除郭某某公职的决定》(亭政发〔2005〕178号),2012年10月26日由南通女子监狱予以提前释放。自2015年起,多次来信来访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依法多次进行书面答复。2019年12月16日郭某某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作出《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根据其要求对工龄和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送达。二、关于未明确申请人出生年月和具体退休年龄问题。经查阅郭某某个人职工档案,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一致,不存在异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原江苏省劳动厅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包括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根据省、市退休审批的办理流程,职工到龄申请退休时由社保行政部门核定“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因郭某某未满55周岁,被申请人在其多次来访中均明确告知,待年满55周岁时可来被申请人处申请退休,届时由职能科室根据最新政策进行明确答复。三、关于申请人服刑前的工作年限能否认定工龄的问题。申请人郭某某的实际服刑期间为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其个人职工档案记载,1993年由市酱醋厂调入城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2005年11月被亭湖区人民政府开除公职。郭某某在服刑前的工作年限分为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一是1992年12月之前的企业单位工作年限。经核查,盐城市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于1986年10月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申请人郭某某先后在市纺织厂和酱醋厂工作,且酱醋厂已经为其缴纳1992年的养老保险。另外,被申请人并未查询到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郭某某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对照规定,该段期间应当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相关保险,如因单位原因未缴纳的,职工申请补缴,也可予以认定。故被申请人明确告知其如同意补缴,可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合计6年3个月的缴费年限。至于1986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和省人社厅的规定,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应从各地统筹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重新起算,因此1986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要求认定工龄的依据不足;二是1993年1月之后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和江苏省机关养老保险中心《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机管〔2004〕3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照该规定,被申请人核定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在城区农保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要求认定工龄的依据不足。四、关于申请人服刑期间是否有权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第七条规定,“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申请人郭某某实际服刑期间为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这段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对照该规定,不计算缴费年限,要求认定工龄的依据不足。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干部履历表》;证据2.《入党志愿书》;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除郭某某公职的决定》(亭政发〔2005〕178号);证据4.《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批复》(亭政发〔2005〕4号);证据5.《工人工资审批表》15份;证据6.关于郭某某行政复议答复的情况说明;证据7.《江苏省盐城市城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花名册》。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请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证据2.《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证据3.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向各部门申请(求助)退休问题情况汇总;证据4.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0年2月至1988年11月在盐城市纺织厂工作,1988年12月至1992年12月在盐城市城区酱醋厂工作,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原城区农村养老保险处工作,2004年11月13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05年10月8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批复》(亭纪审〔2005〕4号),决定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2005年11月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除郭某某公职的决定》(亭政发〔2005〕178号),决定开除郭某某的公职。
申请人于1992年1月至1992年12月、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正常缴费,累计4年4个月。
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申请人工龄问题的答复。1.1981年8月至1986年9月认定工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1986年10月至1992年12月合计6年3个月,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视同为缴费年限。3.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不计算缴费年限。4.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不计算缴费年限。5.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此阶段缴费年限予以认可。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因申请人实际缴费年限是4年4个月,如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的保险后,累计缴费年限为9年7个月,建议申请人从2020年1月起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届时可携带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等材料到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如退休政策有变,按照新政策执行。2020年1月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同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工龄问题的答复。1.1981年8月至1986年9月期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干部履历表》和《工资审批表》并结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除郭某某公职的决定》和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亭纪审〔2005〕4号《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批复》等资料,认定申请人从1981年8月至1986年9月期间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2.1986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发〔1986〕141号)第五条和《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单位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制度。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干部履历表》和《工资审批表》记载,认定申请人在1986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先后在盐城市纺织厂和盐城市酱醋厂上班,告知申请人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认定缴费年限,符合规定。3.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根据苏劳社机管〔2004〕3号《江苏省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本案,申请人于1993年1月调入城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2004年11月13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1993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符合规定。4.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第七条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据此要求申请人尽快到区社保中心办理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退费手续,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本案,被申请人在核查申请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后,告知申请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待符合条件时携带相关材料到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3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三条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确定退休待遇,以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依据。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1号文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根据上述规定, 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机管〔2004〕3号)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第七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下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待刑期或教养期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