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2 11:59 来源:亭湖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亭政行复(决)字第28号

申请人: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林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解除查封物品,返还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存放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康村四组政兴桥北某某住房西侧门市的食盐实施查封,并作出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为响应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的精神,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自设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进行食盐销售,并不违反国家盐业法规及政策。申请人依法在江苏南京鼓楼区办理了有关工商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及税务登记等证照,总公司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具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也依照法定和行政程序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了备案,成为了江苏省开展跨区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在江苏省工信厅官网进行了公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申请人涉嫌非法设立营业场所,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2019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反映董某甲及董某乙父子租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康村崔某某的场所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销售。2019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康村四组政兴桥北崔某某住宅西侧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存放有大量食盐,在场人董某乙承认该处食盐系用于销售,并辩称该处食盐为申请人所有,但其无法提供该处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此后,申请人业务部经理姜某等人到场后,亦认可该经营场所内食盐系申请人用于在盐城批发销售,董某乙为其招聘的员工,专门负责在盐城开展食盐批发业务。据此,申请人涉嫌非法设立经营场所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构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二、申请人涉嫌非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申请人业务部经理姜某确认,上述食盐为申请人所有,由董某乙作为申请人在盐城地区的业务员、以申请人的名义在盐城批发销售。依据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分公司可否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请示的批复》(苏工信消费〔2019〕101号]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食盐销售业务。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申请人为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招聘业务人员,以申请人的名义在盐城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三、申请人抗拒执法,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态度恶劣,被申请人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合法。2019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食盐经营场所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康村四组政兴桥北崔某某住宅西侧门市进行检查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要求申请人业务员董某乙配合对相关场所进行检查,董某乙拒绝开门配合检查,经执法人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干警到场要求其开门接受检查时,董某乙仍然抗拒执法,直至当晚18时40分左右,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经理姜某等人到场后,董某乙才开门让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抗拒执法时长近6个小时。鉴于申请人涉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且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为制止违法行为,保护食盐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食盐经营秩序,防止申请人损毁证据,隐匿财物,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决定对现场的食盐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四、被申请人作出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了现场检查,在向申请人在场业务员董某乙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制作现场笔录,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程序合法。申请人涉嫌非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现场食盐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举报信;证据2.执法人员周某某执法证件(编号为JSZF09028221)、乔某某执法证件(编号为JSZF09028190)、陈某某执法证件(编号为JSZF09020476);证据3.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直属)盐政一般〔2017〕第120号}、《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直属)盐政一般〔2018〕第174号}、《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直属)盐政一般〔2018〕第183号};证据5.盐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及案件移送意见书回执;证据6.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112800012);证据7.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光盘;证据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财物清单》(编号:X0000107)、查封照片及执法文书送达回执;证据9.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某某调味品店现场笔录;证据10.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某某副食品门市现场笔录;证据11.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刘某某食品店现场笔录;证据12.《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190106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据1-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及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2.申请人及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据3.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证据4.《关于在江苏省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名单公示(第二批)》;证据5.授权书;证据6.董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登记信息;证据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证据8.《财物清单》(编号:X0000107)。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董某甲和董某乙父子租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康村四组政兴桥北住宅门市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销售,要求查处。2019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对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康村四组政兴桥北崔某某住宅西侧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存有“雪天”牌加碘精制盐1108箱,袋装“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60袋。根据申请人销售经理姜某陈述,董某乙是申请人在盐城地区的业务员,“雪天”牌加碘精制盐均是由董某乙负责盐城地区的销售业务拓展,库存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1108箱和袋装“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60袋归申请人公司所有。销售期间,零售商直接向申请人POS机打款或将货款转给董某乙,由董某乙转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某某调味品店、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某某副食品门市、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刘某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笔录,均发现印有“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作出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1108箱,袋装“雪天”牌加碘精制盐260袋,采取现场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的强制措施。《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第(七)项规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行业管理职能,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关,具有对举报人举报的非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责。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分公司是否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请示的批复》(苏工信消费〔2019〕101号]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食盐销售业务。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首先申请人为某某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其次,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销售经理姜某的陈述、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某某调味品店、盐城市人民路市场某某副食品门市、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刘某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的现场笔录,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涉嫌非法从事盐业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具有事实依据;再次,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申请人业务员董某乙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为防止申请人损毁证据,隐匿财物,被申请人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了现场检查后,在向申请人在场业务员董某乙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制作现场笔录,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亭市监强〔2019〕X000010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1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

(七)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探索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剥离盐业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行业管理职能,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

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分公司是否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请示的批复》(苏工信消费〔2019〕101号]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食盐销售业务。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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