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05-23 15:0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方便群众、简便快速、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和工作职能公开。全区市场监管及所属单位要将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分解后上网公布,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将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办事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责及照片予以公示。

    (二)单位工作制度公开。本单位工作制度、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等,上网公布。

    (三)法律法规公开。将本部门负责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公开。

    (四)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公开实施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

    (五)办事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办事纪律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内容。

    (六)重要事项公开。凡是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政风、行风评议、市场整顿及专项治理等。

    (七)领导班子工作职责公开。

    (八)人事管理情况公开。

    (九)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十)批评意见公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开。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要形式:

    (一)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网页。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印发办事指南、公开手册和利用大众传媒等基本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四)利用会议新闻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

    (五)实行“两有、两挂”公开,即有投诉窗口、公开举报电话,挂牌办公、挂牌上岗等。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要做到长期公开;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应按季公开或随时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程序。凡需公开的政务事项,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科(股)室或所属单位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作出答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对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收集全局政务公开运行情况,上报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和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将其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或者说明不能公开理由。

    (二)实行在岗情况明示制度,设立“岗位公开栏”和去向牌显示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力度。对于涉及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定期或及时向本机关干部职工予以公开,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实行政务公开评议接受监督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人民群众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议结果经审核后,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为政务公开投诉处理中心,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将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纳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单位目标管理任务的重要内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经常对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设立政务公开档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有专人管理、专柜专册保管。

    第十三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组织开展调查暗访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公开内容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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