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心助保的内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继保缴费,待受助对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用本人养老金来分期归还助保借款的本金,利息由爱心助保基金支付。爱心助保基金采取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专款专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筹集和管理。
二、爱心助保的对象: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后无力续保缴费的下列人员: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
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爱心助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爱心助保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助保的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应由本人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爱心助保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二)受理审核。助保申请经社区初审、公示后交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复核通过的,街道或本人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爱心助保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助保期限、借资缴费金额、还款方式等内容。
五、爱心助保的助保借资标准:
(一)为受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原有欠费的,按实际欠费金额确定。
(二)为受助人缴纳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一律按实际断保年份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一律按灵活就业人员比例确定为20%,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可适时调整。
(三)为受助人缴纳后续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后续年份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比例确定为20%,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可适时调整。
六、爱心助保的还款方式:爱心助保的受助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过本人月养老金总额25%的标准,按月归还助保借款本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助人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受助人在经济好转时,也可以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