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亭湖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在亭湖区取得居住证且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三)亭湖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二、何时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才给予补偿。
三、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首次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居住证(或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亭湖区医保中心申报登记窗口办理。
2、目前缴费方式:市区内江苏银行或盐城农商银行任一网点柜面直接缴费。
四、2019年缴多少医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290元;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每人为32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80元。二档(低档),年满18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250元。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等13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高档)由政府全额资助。
五、哪些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过渡期间,参保居民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六、哪些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1)普通疾病。城乡居民普通疾病可在参保地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如果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费用补偿55%。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30%。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
(2)门诊慢性病。13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门诊特殊病。14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5%。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患有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参保居民须向所属社区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提出申请,报区医保中心进行病种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患有特殊病的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4)住院医疗。纳入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
一档 | 二档 | ||
三级 | 700 | 60% | 55% |
二级或参保地三级县级 | 500 | 70% | 65% |
一级 | 300 | 80% | 75% |
乡镇 | 200 | 90% | 85% |
办理转诊 | 1000 | 55% | 40% |
未办理转诊 | 1000 | 40% | 35% |
(5)特殊医用材料。参保居民住院发生诊疗项目时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若诊疗项目为丙类,材料费由个人负担,若诊疗项目为甲类或乙类,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按一档缴费的,材料费年度限额为5万元,二档缴费的为3万元。
(6)生育医疗。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0%。区医保中心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实行自然年度内分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为1.4万元(困难人员0.7万元),起付线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困难人员以上报销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八、如何办理转诊转院的手续?
疑难病例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转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携社保卡在亭湖区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或凭亭湖区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