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MB1630311T/2019-12026 组配分类 社保信息
发布机构 亭湖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10-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二)

 

一、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主要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以实时刷卡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年度累计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为0元)后,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50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1、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

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视网膜变性、结核病、艾滋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0个病种。

符合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年度累计自付300元后,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年度内支付限额为3000元。

2、申报流程及结报办法

新申报人员携社保卡、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或近两年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到区医保中心审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划卡就诊、即时结报。

三、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1、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克罗恩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型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等23个病种。

符合特殊病病种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一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

2、申报流程及结报办法

新申报人员携社会保障卡、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或近两年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划卡就诊、即时结报。

四、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普通疾病、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持社保卡直接结算的,个人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

五、住院医疗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报销办法。具体见下表: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等级

 

医保范围内

的医疗费用

三级、二级综合医疗机构

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

镇(街道)

医疗机构

备注

起付线-1万元

80%

85%

90%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减半

1万元-5万元

85%

90%

95%

5万元-7万元

90%

95%

95%

7万以上

90%

六、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三级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元/次,在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七、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如何支付?

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合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范围。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为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八、大病保险享受的补偿待遇?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实行自然年度内分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为1.4万元(困难人员0.7万元),起付线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困难人员以上报销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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