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5 00:00 来源:亭湖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倪某某

被 申 请人: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2月19日,申请人在“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购买了一袋南方黑芝麻糊,价格23元。回家后发现该食品涉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便于同年2月22日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27日作出了亭市监〔2018〕第0227-5号《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而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19日才作出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称:“你所举报的你关于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南方黑芝麻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你反映上述公司经营的南方黑芝麻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不成立,本局依法不予立案”。现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分中的含量”。而本案食品中含有多种食物成分,但在包装上却以图形及“南方黑芝麻”“专注三十年经典黑芝麻”“产品中具有芝麻浓郁的香味,润滑可口”文字等形式强调突出含有“黑芝麻”成分,却并未标示“黑芝麻”的添加量或含量;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5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的判断依据就是法律法规和标准;而本案食品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但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却以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为理由不予立案,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举报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南方黑芝麻糊未标示黑芝麻的添加量或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被申请人调查了解,“南方黑芝麻”牌黑芝麻糊由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18年2月6日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黑芝麻糊产品标示“专注三十年,经典黑芝麻”的说明函》,向被申请人说明:“黑芝麻糊”为食品名称;“专注三十年经典黑芝麻”为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语,意在表明该公司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专注于黑芝麻食品经营;“产品具有芝麻浓郁的香味,润滑可口”是强调该款产品具有芝麻的香味或口味,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条:“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的规定,该公司的黑芝麻产品未标示“黑芝麻”含量不存在违规,符合GB7718标准规定要求。经被申请人调查,“南方黑芝麻”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认定该款产品未特别强调黑芝麻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4.3条“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对食品名称中提及未特别强调的配料是不需要标示配料或成分含量的,因此“南方黑芝麻”牌黑芝麻糊未标注黑芝麻在成品中的含量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的事实不成立,依法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现场笔录》;2.《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据3.《询问笔录》;证据4.“南方黑芝麻”牌黑芝麻糊进货记录;证据5.《举报投诉书》;证据6.《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18〕第0227-5号);证据7.《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证据8.“南方黑芝麻”注册商标信息查询;证据9.《关于黑芝麻糊产品标示“专注三十年,经典黑芝麻”的说明函》。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书;证据2.《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18〕第0227-5号)复印件;证据3.《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复印件;证据4.购物发票及“南方黑芝麻”牌黑芝麻糊照片;证据5.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南食药监复决〔2017〕22号);证据6.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102民初2571号}。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以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为理由不予立案,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19日,申请人在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南方黑芝麻”牌黑芝麻糊。2018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举报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南方黑芝麻糊未标示黑芝麻的添加量或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18〕第0227-5号)对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2018年3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盐城先锋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18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涉案的商品外包装上标示的“南方黑芝麻糊”、黑芝麻糊及“专注三十年经典黑芝麻”、“产品具有芝麻浓郁的香味,润滑可口”等文字内容并没有强调黑芝麻或黑芝麻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的意思表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上述文字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处告字(2018)第JC0319-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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