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乡镇中小学: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4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以下简称学费补偿)工作,做好2018年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1、在我区农村中小学任教,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有正式编制,服务期不少于3年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学生不具备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也不得申请学费补偿。
2、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3、我区教师中止或调离农村学校任教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4、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重复享受学费补偿政策。
二、补偿额度和经费分担
1、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2014年前入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2、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3、按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由省、区两级财政分别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三、申请及拨付流程
(一)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首先关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在电脑上打开后点击第二个菜单“资助宣传”中的资助系统,进入系统后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录资助系统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四)符合条件老师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5月30日前
我区往年已拨付过学费补偿费用且未全部补偿完的教师在农村任教满36个月后再按以上流程申请拨付剩余资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按新办法规定全面复审,符合新办法规定的且于2018年6月底在农村学校就业满36个月的,区资助中心会向省中心申请拨付剩余资金。
四、审核流程
(一)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信息填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受理汇总表》(以下简称“受理汇总表”),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将书面报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汇总表”),与受理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四)每年9月20日前,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报表》(以下简称“拨付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完毕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联系人:孙吉平 联系电话:0515-69660157
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