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关于公布亭湖区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亭价发〔2018〕16号

   

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新增、调整、取消等政策变动,现对《亭湖区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亭价发〔2017〕29号)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对涉及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按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即:

一、加大对创业收费的压降。初次创业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压降50%,经营服务性收费压降20%。(盐政发〔2014〕52号)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苏价服〔2014〕49号)

三、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其下限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对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减半收取上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0〕351号、盐政规发〔2013〕4号)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第一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亭湖区以上)

           2. 第二类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亭湖区以上)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第一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

(亭湖区以上)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国土

耕地开垦费

3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

苏财预〔2002〕95号

苏政办发〔2006〕32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2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农民建房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苏财综〔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3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划拨土地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土地以土地出让金额为出让土地价款。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登记费(含不动产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含不动产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工业企业压降30%。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财税〔2016〕79号

苏财综〔2016〕74号

发改价格规〔2016〕2259号

苏价服〔2016〕246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财综〔2015〕1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盐政发〔2014〕52号
盐市价发〔2014〕35号

5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费,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3元/日.㎡,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2元/日.㎡,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涉企免收(不含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

建城〔1993〕410号

苏价涉〔1995〕160号

盐市价发〔1996〕30号

苏财综〔1999〕217号

苏政发〔2002〕105号

苏价服〔2014〕49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财税〔2015〕68号

苏建城〔2016〕682号

盐建城建〔2017〕2号

6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未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平方米600—2000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新办工业企业厂房、环境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住房、养老医疗机构等优惠政策按文件执行。

苏政办发〔2001〕140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服函〔2006〕45号
苏价服〔2006〕470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17〕470号

亭委办〔2012〕59号

7

城管

城镇垃圾处理费

详见文件。

盐政发〔2013〕131号

附件2:

 

第二类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

(亭湖区以上)

序号

管理

部门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1

国土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1.2元/平方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2.5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的,1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按宗收费: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10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2000元;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 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30%收费。

苏价服〔2004〕258号
盐市价发〔2004〕141号
苏价服〔2005〕64号
盐市价发〔2005〕63号
苏价服函〔2005〕127号

盐市价发〔2014〕35号

2

建设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部分免收,其它项目应由招标单位支付的部分减半收取。

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建设工程为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均按省定标准的85%执行。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苏价服〔2017〕177号

苏价服〔2014〕49号
盐市价发〔2017〕47号
盐政办发〔2010〕9号
盐政发〔2014〕52号

盐政发〔2016〕33号

3

房产

房产测绘收费

①房产分户图测绘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工业厂房0.4、其他房产0.5;②房产分户图测绘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工业厂房0.6、其他房产1.0。③房产平面图测绘标准详见文。

苏价服〔2004〕304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政办发〔2010〕9号

苏价服〔2014〕49号

盐政发〔2014〕52号
苏价服〔2015〕20号
盐市价发〔2015〕7号

苏价服〔2017〕213号

4

天然气

民用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

2980元/户,市区特困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00元/户。

盐市价发〔2010〕87号

5

供水

市区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

详见文件。

盐市价发〔2017〕53号

6

文广新

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13〕258号
苏价规〔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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