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30 00:00 来源:亭湖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陆某,男,汉族。

被 申 请人: 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4层。

法定代表人:张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于2017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在网上向被申请人 《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人的安置介绍信存根”;2017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因本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办理手续并领取安置介绍信,故未见安置介绍信存根”。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1、《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本人的安置介绍信存根,刻意隐瞒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的违规事实,拒绝接受群众监督,应当移交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2、2000年申请人退役后立即按照规定到被申请人处报到,等待安置工作,后在被申请人的安排下到亭湖区供销社报到上班。从被申请人公开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公布结果》看,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到被申请人处报到并办理手续,否则申请人不会到亭湖区供销社,且缴纳了3年养老保险。由此说明,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要求公开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以及其本人的“安置介绍信存根”,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了书面答复。

一、本案事实清楚,根据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城政发(2000)89号《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各系统在接到安置办公室分配名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退役士兵三个月不报到的,即以自动放弃安置论处。现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直到2004年12月24日才自行到安置单位办理手续。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要求公开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以及其本人的“安置介绍信存根”,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按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亭湖区供销合作社工人介绍信存根一份;证据2、2000年退役士兵安置公布结果;证据3、《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及《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告知书》;证据4、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据1-4共同证明:申请人未按照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城政发[2000]89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而是于2004年12月24日自行到亭湖区供销合作社办理手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按法定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证据2、转业志愿兵档案积分表;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申请人已经按规定到被申请人处报到并办理手续,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开申请人安置介绍信存根等相关安置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00年7月6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要求各单位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申请人在安置计划指标范围内,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4日到亭湖区供销合作社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在“中国亭湖”网站上申请公开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以及本人的安置介绍信等信息。2017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1、“安置计划”无准确匹配,建议参阅《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2、“安置结果”也无准确匹配,建议参阅《2000年退役士兵安置公布结果》;3、至于你本人的介绍信,因你未在城政发[2000]8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我局办理手续并领取安置介绍信,故未见安置介绍信存根。2017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告知书》,对2017年4月23日的答复意见中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更正,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今年实行“公开安置、择优分配”的安置办法,即依据战士个人档案记载,进行综合积分,按个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分配。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安置政策公开、个人积分公开、安置指标公开、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实行一次性分配的办法,各系统在接到区安置办公室分配名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退役士兵三个月不报到的,即以自动放弃安置论处。届时各系统、各单位将没有报到的人员档案退安置办公室保管。”

本案,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转业志愿兵档案积分表”以及被申请人公布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公布结果”,该两份证据是根据士兵在部队的个人表现、档案记录,进行综合积分,并结合个人志愿排序后,形成的退役士兵安置结果。被安置人员应当根据公布的安置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介绍信到相关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以自动放弃安置论处。

被申请人提交的“亭湖区供销社工人介绍信存根”表明,申请人未在《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月内到被申请人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安置介绍信。申请人直至2004年12月24日才自行到盐城市亭湖区供销合作社办理报到手续。

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以及本人的安置介绍信等信息。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在接到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职责,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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