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亭湖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亭价发〔2017〕12号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减轻企业负担,区物价局整理编制了亭湖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本目录清单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是我区区直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不含市直驻区收费部门或者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网站的收费公示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2017年4月11日以后,如遇国家、省、市新增、调整或取消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区物价局将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实时更新。

四、收费目录清单中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如确需向企业收取,须按规定程序,经确认后方可收费。本目录由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亭湖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2:《亭湖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
2017年4月10日
 


 

附件1
亭湖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止2017年4月10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住建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盐市价发〔2013〕54号规定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挖掘修复费)。建城〔1993〕410号规定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
建城〔1993〕410号
苏价涉〔1995〕160号
苏建计〔2006〕135号
盐市建字〔2006〕149号
盐发〔2006〕19号
盐市价〔1996〕30号
苏政发〔2002〕105号
苏价服〔2012〕159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价服〔2014〕49号
盐市价发〔2014〕20号
亭委办〔2012〕59号
 
 
(1)建设性占道(涉企免收)
元/日.㎡
0.3
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元/日.㎡
0.2
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元/日.㎡
0.5
经营性或其他性质占道
 
 
(2)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详见苏建计〔2006〕135号、盐市建字〔2006〕149号文件。
建城〔1993〕410号规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标准执行苏建计〔2006〕135号、盐市建字〔2006〕149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工业企业厂房建设免收。
2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标准详见文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工业企业降低30%。
苏财综〔2003〕141号
盐政发〔2008〕130号
盐市价发〔2010〕115号
盐财综〔2010〕28号
苏价服〔2014〕 49号
盐市价发〔2014〕20号
盐市价发〔2014〕35号
水利
 
 
 
 
 
3
 
水资源费
 
标准详见文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15〕43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盐市价发〔2015〕19号
亭价发〔2015〕28号
4
 
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详见亭财字〔2017〕45号文件。 
详见文件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盐市价发〔2011〕3号,亭财字〔2017〕45号
5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1.因生产、建设、经营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并经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此项费用。2.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批准可免交费用。3.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2005年 4月 18日起减免,办法按盐市价发〔2005〕62号文执行。4.经批准占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按占用期限一次性减半征收。5.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6.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苏价费〔1999〕461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盐市价发〔2000〕223号
苏价费〔2000〕373号
盐市价发〔2005〕62号
苏价农〔2006〕292号
盐发〔2006〕19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价服〔2012〕15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占用河道堤防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
元/月.m
0.48
 
 
 
占用河道岸线
元/月.m
3.2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停设的船舶从事旅游、娱乐、餐饮等经营活动的
元/月.m
0.16-0.64
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
 
 
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
 
 
按照占用期限一次性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标准减半征收
农业
 
 
 
 
 
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1)海洋机动渔船及省管湖泊收费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省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2)从事其他渔业生产的,由水域所属(或代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盐政发〔1993〕79号
苏政发〔1992〕170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财综〔2015〕1号
7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渔业船舶检验费中总长为 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0〕22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 90%收取。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按苏价费〔2000〕22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 50%执行。
计价格〔2000〕559号
苏价费〔2000〕226号
苏财综〔2000〕124号
苏价农〔2004〕5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8
 
渔业资源赔偿费
 
按《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赔偿。
《渔业法》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司法
 
 
 
 
 
9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详见文件
2002年以后,除行政机关收取的以外,其他转经营性收费。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的证明、股票、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证明债权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效力)收费按规定费率的 50%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 10万元。非行政机关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苏价费〔1998〕76号
苏价费〔2002〕27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13〕332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苏价服〔2014〕49号
盐市价发〔2014〕20号
人防
 
 
 
 
 
10
 
人防建设经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范围为设防的县(市)及其以上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对需要设防的县(市)以下中心镇,经省人防办、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可列入征收范围,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县(市)以下其他建制镇不得征收此项费用。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使用。苏价服(2014) 49号中小学校舍工程和安全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盐市价发〔2013〕54号规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涉及的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优惠30%。2012年7月26日之后根据亭委办〔2012〕59号文件规定新办工业企业厂房建设涉及的区内行政许可收费全部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财税〔2014〕77号
苏政办发〔2001〕140号
苏价服〔2002〕294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服函〔2006〕45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服〔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价服〔2010〕351号
苏价服〔2012〕159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盐政发〔2003〕92号
盐发〔2013〕1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盐市价发〔2014〕20号
亭委办〔2012〕59号
 
 
应建 未 建 “满 堂红”人防地下室
元/m
2400
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优惠30%。
 
 
其他民用建筑
元/m
2400
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计算。(折合为总建筑面积48元/㎡)。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优惠30%。
 
 
(2)人防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中小学校舍工程建设免收
苏价房〔1996〕166号
盐市价发〔1997〕80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服〔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防空地下室
元/㎡·月
4-6
 
 
 
人防通道
元/㎡·月
2-4
 
法院
 
 
 
 
 
11
 
诉讼费
 
 
按文执行
国务院令(2006年第481号)
苏价费〔2007〕279号
苏财综〔2007〕66号
苏价费〔2010〕396号
苏价费函〔2010〕29号
环保
 
 
 
 
 
12
 
排污收费
 
 
排污费具体标准按规定的计算方法、污染当量值计算。
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苏价费〔2003〕197号
苏价费函〔2003〕144号                   苏政发〔2006〕92号    
 苏政发〔2008〕80号
苏价费〔2008〕60号
苏价费〔2014〕410号   
苏价费〔2014〕411号
苏价费〔2014〕410号
苏价费〔2014〕411号
苏价费〔2015〕276号
苏价费〔2015〕351号
 
 
(1)污水排污费
元/污染当量
1.4
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其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详见苏价费〔2015〕276号。
 
 
(2)废气排污费
元/污染当量
1.2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废气排污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其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详见苏价费〔2015〕276号。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根据规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物。
 
 
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保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冶炼渣
元/吨
25
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粉煤灰
元/吨
30
 
 
 
煤矸石
元/吨
5
 
 
 
尾矿
元/吨
15
 
 
 
炉渣
元/吨
25
 
 
 
其他 渣 (含 半 固态、液态废物)
元/吨
25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
元/吨.次
1000
 
 
 
(4)噪声超标排污费
 
 
 
 
 
超标 1分贝
元/月
350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其中: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①处噪声超标的,按最高一处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则加一倍征收。②昼、夜均超标的,按昼、夜分别计算征收。③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天的,减半征收。④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⑤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按噪声限值高的计算。⑥农民自建住宅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⑦本标准以分贝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分贝的四舍五入。⑧具体说明详见文。
 
 
超标 2分贝
元/月
440
 
 
超标 3分贝
元/月
550
 
 
超标 4分贝
元/月
700
 
 
超标 5分贝
元/月
880
 
 
超标 6分贝
元/月
1100
 
 
超标 7分贝
元/月
1400
 
 
超标 8分贝
元/月
1760
 
 
超标 9分贝
元/月
2200
 
 
超标 10分贝
元/月
2800
 
 
超标 11分贝
元/月
3520
 
 
超标 12分贝
元/月
4400
 
 
超标 13分贝
元/月
5600
 
 
超标 14分贝
元/月
7040
 
 
超标 15分贝
元/月
8800
 
 
超标 16分贝
元/月
11200
 
 
(5)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元/年吨
2240
 
 
 
(6)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元/平方米.月
1
收费范围和说明详见文件。
苏价费〔2014〕410号
盐环办〔2015〕210号
 
 
(7)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元/污染当量
3.6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详见苏价费〔2015〕276号。
苏价费〔2015〕276号
苏价费〔2015〕351号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住建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规定征收标准:
县城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 20-50元/㎡。
二.亭湖区实际征收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按90元/㎡标准征收。
    2.建制镇规划区内:
(1)个人沿街建筑及单位建筑按40元/㎡标准征收。
(2)个人非沿街建筑按20元/㎡标准征收。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盐市价发〔2004〕114号,苏价服〔2006〕112号,苏价服〔2006〕470号,盐市建字〔1994〕第141号,盐市价发〔2002〕178号,亭委办〔2012〕59号
普通住宅商品房(自建房)、非住宅房,按建设面积计收。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免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收。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工业企业厂房建设免收。在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此项费用。经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部队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可免交此项费用。县以下建制镇规划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住房免收此项费用。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工业企业厂房建设免收。
 
注:本目录清单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是我区区直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不含市直驻区收费部门或者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目录如有遗误,由区物价局根据相关文件解释。
 
 
 


 

附件2
亭湖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止2017年4月10日)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安监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详见文件
苏财综〔2011〕4号
 
住建
 
 
 
 
2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
建筑工程(含构筑物)、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特级、一级项目1.2;二级项目1.15;三级项目1.1。涉企项目按省定标准70%执行,套用图纸的工业项目套用部分按省定标准的50%执行。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含建筑装饰、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额(包括配套设备及设施)为基础计收,1000万元以下0.9‰,1000万元至2000万元0.8‰,2000万元至4000万元0.7‰,4000万元以上0.5‰。涉企项目按省定标准70%执行,套用图纸的工业项目套用部分按省定标准的50%执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减半收取。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备注:该收费项目为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苏价服〔2004〕26号
苏价服〔2009〕54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政办发〔2010〕9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价服〔2015〕20号
盐市价发〔2015〕7号
 
城管
 
 
 
 
3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
8元/吨,其中工业项目按标准的70%收取,并全部缓征。亭湖区工业企业厂房建设免收。
盐市价发〔1997〕87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亭委办〔2012〕59号
 
4
 
集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亭政办发〔2007〕131号
 
司法
 
 
 
 
5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7〕5号,苏价费〔2013〕421号,苏价规〔2016〕9号,苏价规〔2016〕10号
含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市场监管
 
 
 
 
6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详见盐市价发〔2017〕16号文件。
苏价费函〔1998〕103号、苏价费〔2010〕69号、盐政办发〔2010〕9号、盐市价发〔2012〕67号,盐减负〔2015〕1号、苏政发〔2015〕119号﹑盐市价发〔2017〕16号
财税〔2017〕20号停征检索费,复制费。
水利
 
 
 
 
7
 
水利工程水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0〕142号、苏价工〔2000〕322号、盐市价发〔2000〕79号、盐市价发〔2001〕46号
 
注:本目录清单公布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我区区直部门(不含市直驻区部门)。本目录如有遗误,由区物价局根据相关文件解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