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779/2017-06198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亭湖区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7-02-08
文号 亭价发〔2017〕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2017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亭价发〔2017〕2号

                            转发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各学校:

现将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        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2017年2月8日

       

附件:

盐市价发〔2017〕8号

                                                                                    

关于2017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物价分局、社会事业(事务)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7〕28号),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苏教基〔2016〕1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16〕4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盐教中〔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春学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本通知所指农村学校为各县(市)和盐城市区农村乡镇(街道)范围内学校。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城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每学期10元。对2017年春学期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学校应在学期末将收取的社会实践活动费予以退还;本学期到社会实践基地参加活动的学生,收费时应少收10元。

(二)普通高中代收费标准分别为:高一年级560元、高二年级480元、高三年级370元,其代办范围包括: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作业本费每生不超过5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

(三)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按照《盐城市中小学校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盐市价发〔200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严格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范围

各地中小学要严格按照“一教一辅”的原则,从盐教办〔2013〕9号文公布的教辅用书推荐目录中选择1套推荐给学生。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可以按规定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但不得从中牟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统一作为往来资金缴纳财政专户,并做到一人一票。

各县(市、区)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免学费和2016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第一批省财政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6〕156号)精神,从2016年秋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各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收取学费。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外合作办学超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免除。

五、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及时向学生家长退回结余部分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要切实强化收费公示工作,不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还要在学校网站建立《收费公示栏》窗口,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取。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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