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陆某
被 申 请人: 盐城市亭湖区供销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7年8月4日,申请人在网上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0年度亭湖区供销社反馈给亭湖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2017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单位未查到你所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违法,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件(城政发〔2000〕89号)“各系统、各单位于9月1日前将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到区安置办公室(附表二)”的规定以及亭湖区民政局的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2.被申请人由于亭湖区民政局严重渎职,对申请人进行虚假安置,导致申请人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得到安置上岗。现在被申请人企图帮助亭湖区民政局掩盖真相,以“未找到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拒绝接受监督,依法应当纠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据此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至少应当说明是亭湖区民政局未依法送达分配名单还是亭湖区供销社未反馈安置情况或者被申请人未保存该信息等情况,而不能仅仅一句未找到就把申请人打发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2000年度亭湖区供销社反馈给亭湖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了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查到其所需信息,系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尽力查找,不能因为被申请人无法找到相关信息就认定被申请人系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已经根据实际查找情况按期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请求公开《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2000年没来被申请人单位报到安置,直到2004年12月24日才前来办理手续。经再三查找,被申请人单位没查到《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该反馈表是上报区民政局的,如果有此反馈表,区民政局档案中也应有记载,经查,区民政局档案中也没有查到该《反馈表》。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单位无法查到,并已按程序告知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2.亭湖区供销合作社工人介绍信存根一份;证据3. 2017年4月23日亭湖区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证据4.《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证据5. 《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部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城政发[2000]85号);证据6.2000年退役士兵安置公布结果;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2000年度亭湖区供销社反馈给亭湖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被申请人积极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客观完整的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公开“2000年度亭湖区供销社反馈给亭湖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0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部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城政发〔2000〕85号)规定:“区部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信春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2000年7月6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要求各单位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一次性分配的办法,各系统在接到区安置办公室分配名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退役士兵三个月不报到的,即以自动放弃安置论处。各系统、各单位应于9月1日前将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到区安置办公室。2004年12月24日,申请人自行到亭湖区供销合作社办理了相关手续。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在“中国亭湖”网站上向亭湖区民政局申请公开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以及本人的安置介绍信等信息。2017年4月23日,亭湖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1、“安置计划”无准确匹配,建议参阅《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2、“安置结果”也无准确匹配,建议参阅《2000年退役士兵安置公布结果》;3、至于你本人的介绍信,因你未在城政发[2000]8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我局办理手续并领取安置介绍信,故未见安置介绍信存根。
2017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00年度亭湖区供销社反馈给亭湖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2000年亭湖区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表》”等信息。2017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单位未找到你所需的信息,请你向亭湖区民政局查询”。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因亭湖区民政局在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陆某来信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中载明申请人未在《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亭湖区民政局办理手续并领取安置介绍信。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00年度亭湖区供销社反馈给亭湖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反馈表也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虽然在接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找到申请人所需信息,请向亭湖民政局查询,但未告知申请人没有找到相关信息的真正原因。对此,被申请人在以后工作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时应予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三、《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城政发[2000]89号)
第五条 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督查。今年退役安置人数多,任务重,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领导,抓紧部署,尽快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确保国家安置政策到位。同时区政府将组织司法、监察、安置、劳动等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系统、各单位于9月1日前将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反馈到区安置办公室(见附表二)。
第六条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正确理解现行安置政策,使他们了解当前我区经济建设现状,教育他们自觉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顾大局,讲奉献,守纪律,服从国家需要,听从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实行一次性分配的办法,各系统在接到区安置办公室分配名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退役士兵三个月不报到的,即以自动放弃安置论处。届时各系统、各单位将没有报到的人员档案退安置办公室保管。
四、《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部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城政发[2000]85号)
“区部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信春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