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779/2015-03257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亭湖区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5-07-20
文号 亭价发〔2015〕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亭价发〔2015〕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矛盾,展示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医疗收费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医疗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收费公示既是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医疗收费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医疗机构要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全面实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对于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收费透明度和诚信度,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

二、收费公示的内容及要求。

公示范围:本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及城乡社区(行政村)医疗机构。

公示形式:采取墙壁标牌公示、电子(屏幕和触摸屏)公示、电脑网络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及书面台帐查询等多种形式进行。

公示项目:根据各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实行门诊、急诊、科(室)、病区,分别分类公示。具体如下:

1、门诊、急诊挂号及收费处:包括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分普通、专家、急诊)、门诊诊查费(分普通、专家)、门诊病历费等收费项目。

2、住院部各病区及收费处:包括病床床位费、手术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分等级护理)等项目。以及设置上述科室、病区的其他医疗机构。

3、检验中心(科):包括临床检验、血液学检查、化学检查、免疫学检查、微生物学检查及寄生虫学检查、常规病理检查等收费项目。

4、影像中心(科):包括普通透视、普通摄影、CR、DR、CT、MRI等收费项目。

 5、特检科:包括超声检查、心脑检查、纤维镜检查等收费项目。

6、门、急诊治疗室:包括抢救费、换药费、清创缝合费,雾化吸入、洗胃、灌肠等收费项目。

7、注射输液室:包括各种注射、皮试、静脉输液及小儿头皮静脉输液等收费项目。

8、治疗费:主要指临床诊疗、物理治疗与康复等收费项目。

9、病区及ICU、CCU等相对独立的医疗服务部门,应综合公示本部门所提供的检查、治疗等常规医疗收费项目。

上述所有公示内容应首先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公示。墙壁牌匾公示,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合法、位置显著、设计美观、标示长久。药品价格也要按要求实行公示,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基础条件采用形式多样的公示方式,在大厅、药房或药品超市予以公示。已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或电子显示屏的医疗机构可实行屏幕公示,未实行屏幕公示的医疗机构可将常用药品价格上墙公示。同时,要实行电脑网络公示,所有医疗收费项目和各类药品价格,均应在本医疗机构网站开辟专栏公示。所有公示工作必须在2015年8月20日前完成。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示的收费项目、内容及方式进行公示。

三、认真做好监督检查。

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8月20日后,我们将组织一次收费公示工作的专项督查,对于不及时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医疗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继续将医疗收费公示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区直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财务科室要做好具体工作,已经做好公示的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做好本单位公示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公示工作,确保收费公示符合要求,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努力做到城乡居民满意。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单位)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表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

2015年7月20日

 
 
 


公示表.doc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