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MB0400530J/2012-03405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亭湖区卫计委 发文日期 2012-04-10
文号 亭卫字〔2012〕5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印发《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苏卫人[2010]52号)和《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盐卫办〔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核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机构奖惩机制;通过强化经济管理,严格成本核算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职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坚持按岗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五)坚持奖惩并重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全区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主体
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和考核;区卫生局委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
五、考核程序
区卫生局会同财政、人社部门每年7、12月上旬依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备案。
六、考核的内容、标准、绩效分配
(一)镇卫生院:
1、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情况。院务管理、规章制度、医德医风、人员配备和岗位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环境、双向转诊、优化服务。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出院人次、住院床日、手术台次、接产人次。
(3)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情况。
(4)村卫生室和新农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村医用药管理、新农合服务。
(5)成本管理。运行经费以及重点科室成本管理(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
(6)社会评价。职工满意度、群众满意度。
2、标准制定
(1)综合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规范制定。
(2)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规范制定。服务数量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工作实绩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服务数量按照区下达的工作目标核定。
(4)村卫生室和新农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按照区卫生局印发的《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亭卫字[2012]46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按照市出台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5)成本控制。机构运行、重点科室(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等成本指标按照不高于省、市标准执行。
(6)社会评价。职工满意度,调查职工数不少于在岗职工的80%;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当地居民及相关单位服务满意度,总人数不少于30人。
3、绩效分配
区卫生局对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挂钩。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核定补助基数。
某单位补助基数=全区补助总额×〔(某单位2011年12月份在编在岗人员总数+编外聘用卫技人员总数×0.6)/(全区2011年12月份在编在岗人员数+编外聘用卫技人数×0.6)〕
绩效分配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分固定和考核两部分。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固定部分=某单位补助基数×70%
考核部分=某单位补助基数×30%×某单位考核得分率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按照《盐城市亭湖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2年)》(亭卫字[2012]3号)规定执行。
(二)村卫生室考核:
1、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制度与管理、人员及培训、一体化管理、新农合服务。
    (2)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
    (4)综合评价。满意度。
    2、标准制定
    (1)综合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区出台相关规范制定。
    (2)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质量按照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医疗服务规范及规章执行。服务数量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工作实绩制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制定;服务数量按照年度目标制定。
(4)综合评价。农村居民、村委会进行满意度调查。
3、绩效分配
按照《盐城市亭湖区村级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亭卫字[2012]47号)规定执行。
七、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绩效考核实行动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每月一考核、每月一反馈,年中、年终总考核”的办法。平时考核成绩占40%,年中、终考核成绩占60%。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级、奖励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镇卫生院考核标准执行,服务站参照村卫生室考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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