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60号)精神,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幼儿园重新评定等级后的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评定的公办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驻市区重新评定的公办等级幼儿园日托班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每生每月32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240元,合格园每生每月200元;各镇重新评定的公办等级幼儿园日托班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每生每月24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200元,合格园每生每月160元。
半托班在同类园日托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减少20元;全托班保育教育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幼儿园提出方案,报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学前班幼儿保育教育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幼儿园举办托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同类园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不得突破。
二.未经重新等级评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已审核批准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经教育、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幼儿园,其收费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质价相符的原则,适当考虑合理回报,保持收费水平相对稳定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可参照对应的公办等级园标准收取,或由民办园依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但均应通过规定程序报价格等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保育教育费按月核定,按学期收取,于每学期入园时一次交清,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50%的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五.要进一步健全扶贫助学机制,公办幼儿园对持证的低保对象或特困职工子女以及孤儿、烈士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民办幼儿园也要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六.保育教育费报销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幼儿,且户口是盐城市亭湖区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学期可报销500元,由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50元或按学期轮流报销;夫妻一方在外省市工作的,保育教育费由盐城市工作的一方报销;单亲(指丧父、丧母或离异家庭在重组新的家庭前,法院判定抚养幼儿的一方)、现役军人或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为无收入人员的子女,由本市单位报销。
七.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1.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设立收费公示栏,标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要将保育教育费标准与伙食费标准分开公示或分不同栏目公示。凡具备条件的幼儿园,还要实行网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重视伙食费管理。各类幼儿园按幼儿营养需要安排膳食,实事求是地制定伙食费标准,各类幼儿园严禁以提高伙食费标准为名变相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要将伙食费全部用于膳食,并单独建帐,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幼儿园在暑假、寒假办班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向仍在园的幼儿收费,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4.各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间内(周一至周五8:00-18:00),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留守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非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培训资质的幼儿园或社会培训机构入园举办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其培训收费按照区定培训收费相关规定从严报备。严禁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要及时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于开学前在单位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长期公示。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学期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