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服务重大项目及特色产业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8 00:00 来源:亭湖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文件

 

 

亭工商〔2010〕17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服务重大项目及特色产业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各科、室、队、会、工商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江苏沿海经济大开发,全面落实好区委、区政府“重大项目攻坚年”和“特色产业突破年”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局研究制订了《服务重大项目及特色产业十五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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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服务  重大项目  特色产业  措施

抄送:盐城工商局

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发

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服务重大项目

及特色产业十五项措施

 

一、积极扶持引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大力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特色产业,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特色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2.大力支持特色产业外资企业发展。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外商到我区投资特色产业,对外商到我区投资建设的,提前介入,及时指导,跟踪服务,尽快办结。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3、大力推动特色产业品牌提升。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升我区特色产业自主化、高端化、集聚化、国际化水平,提升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鼓励特色产业以园区为依托申请产业集群品牌。

二、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注册程序

4.放宽服务业企业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所需注册资本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申请从事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我局办理登记手续。

5.放宽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企业。允许投资人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6.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对各类园区中的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7、积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园区的公司合并经营的,合并一方或各方的前置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前置许可部门未要求先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允许合并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

三、优化创业环境,扶持创业型企业发展

8.认真做好登记规范工作。对现有投资担保类公司做好规范登记工作,同时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租赁公司的登记工作。

9.积极鼓励“网店”发展。自然人开设网店,只需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出申请,进行身份信息备案,鼓励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10.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对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时,免收任何费用。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1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继续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10年底。

12强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成果利用。以服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重点,通过对市场主体登记和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把握经济运行规律、特点,努力为政府决策、部门管理、企业经营、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信息服务。

四、服务农村经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

13.积极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认真落实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物流业,引导加工、流通、储运等各类企业在农村地区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14.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家乐、农机服务、土肥植保等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

15.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投资人按照《关于试点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登记的通知》(苏工商注〔2008〕106号)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银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允许其改制登记时发起人(股东)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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