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MB0400530J/2010-03069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亭湖区卫计委 发文日期 2010-02-06
文号 亭卫字〔2010〕2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印发《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配送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配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配送办法

二O一O年二月六日

抄送:市卫生局,区政府办。

附件:

亭湖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配送办法

 

为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做好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全区统筹、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

二、基本药物

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国家目录和省增补目录,村卫生室使用国家目录。

三、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确定、采购、配送

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国家、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使用部分)》(2009版)候选(入围)品种中,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在每个品种、规格的药品中选择一个厂家进行初选,报区卫生局,在局纪检组的监督下初步确定每个品种、规格药品的首选厂家和备选厂家,报请局务会讨论研究后,确定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品规目录,并下发各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我区遴选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企业,目录外的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同时要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医[2010]25号文件规定价格实施零差率销售。少数慢病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通过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

区卫生局确定代采机构,全区各基层医疗机构报送所有药品的采购计划,由代采机构使用亭湖区代采机构的帐号在江苏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上完成代采工作。退货也按照同样的方式在网上做逆向操作。有关采购订单、到货确认、退货的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操作手册》。在基本药物的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统一采购价格,不得与供应商另行商定药品供应价格。

基本药物的配送,省统一招标确定的盐城亚邦医药公司和盐城九鼎药业公司集中配送。各医疗机构与区卫生局应明确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了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配送关系一旦确立,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基层医疗机构回款时间从到货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必须是采购人在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内选定的产品。不论医疗机构的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入围候选品种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送达。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必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四、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监督

执行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本区基本药物目录进行采购,采购发票由配送企业送区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进行验证盖章、编号。各医疗卫生机构每旬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领取采购发票。

基本药物采购发票,未经区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验证盖章、编号的,采购单位批核人员不得批核,财务人员不得入帐,更不得付款。区卫生局将会同区政府纠风办,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凡发现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或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执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予以责任追究,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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