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4-18729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4-03-30
文号 亭政发〔2024〕3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片划分

本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Ⅰ类区片范围:毓龙、大洋、先锋、文峰、五星、黄海街道;Ⅱ类区片范围:其他地区。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Ⅰ类区片价格: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4500元/人;

Ⅱ类区片价格: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4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说明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费用,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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