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2-1447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2-03-31
文号 亭政规发〔2022〕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工作科学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实行实名制,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向残联组织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及残疾评定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和核发管理等工作。区残联按照省卫健委和省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第五条 区卫健委和区残联都应共同成立并组织管理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和残疾评定监督小组。

第六条 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残疾评定委员会”)是从事残疾评定管理的专业性组织,由本级评残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区残疾评定委员会接受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区残疾评定委员会下设联络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的具体协调联络。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区残疾评定专家及残疾评定相关工作骨干人员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培训,负责对全区残疾评定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指导、评估,负责受理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复评。

第七条 残疾评定专家库由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和管理。残疾评定专家库内专家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医学专家组成。

第八条 残疾评定监督小组由区残联和区卫健委共同建立,由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疗行风监督员、残疾人及其亲友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等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本地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评残机构应成立残疾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机构残疾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残疾评定领导小组下设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残疾评定领导小组由评残机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组长和相关科室骨干人员担任组员。各残疾类别评定专业组组长应由1名专业对应残疾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含副主任医师)的临床医生担任,组员由2名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主治医师)的同专业临床医生组成,负责本类别残疾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向镇(街道)残联窗口提出办证申请,也可登陆网站或手机APP进行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三)相关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3张二寸近期免冠免墨镜白底彩色证件照;

(五)其他必要材料;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因病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办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监护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监护人证明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办的,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镇(街道)残联收到办证申请后,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现场填写《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申请表》(见附件1)《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发放《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对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残疾评定的类别:

(一)视力残疾;

(二)听力残疾;

(三)言语残疾;

(四)肢体残疾;

(五)智力残疾;

(六)精神残疾。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残联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不属于残疾评定受理类别的;

(三)病史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中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不同意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残疾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凭《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受理通知书》到指定机构按约定残疾评定时间进行残疾评定。不按约定残疾评定时间参加评定的,不予办理。

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申请人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

第十六条 指定机构核实申请人身份,对其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并填写《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表》(见附件4),《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表》应由3名以上评定医生签字、加盖评残专用章,并将评定结论和《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表》扫描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残疾评定费由区残联承担,残疾评定辅助检查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得知评定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残联申请复评,提交《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复评由区残疾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由镇(街道)残联出具《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初评)》(见附件5)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初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残联申请复评,提交《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见附件6)。复评由区残疾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复评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以复评结论进入评定结论公示程序。

复评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由镇(街道)残联出具《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复评)》(见附件7)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复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残联提出市级重评申请,提交《盐城市残疾评定市级重评申请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对评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举报的,应中止办理程序,由区残联在收到举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举报属实的,应当组织申请人再次进行残疾评定。申请人拒绝评定或者重新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原评定结论作废,不予办理,由区残联出具《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公示)》(见附件9),自重新评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举报不实或者重新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不再公示,并按规定进入残疾人证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镇(街道)残联提出市级重评申请,经区残联审定后报市残联。市级重评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按规定进入残疾人证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由区残联出具《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市级重评)》(见附件10),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残疾人证审核、制发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及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采用红色外皮的残疾人证,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残疾人证填写内容一律使用机打,手写或者私自涂改无效。

持证人照片上未加盖区残联证件专用钢印或者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区残联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

残疾人证应当注明残疾类别,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残疾类别的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号实行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为:

(一)视力残疾:1

(二)听力残疾:2

(三)言语残疾:3

(四)肢体残疾:4

(五)智力残疾:5

(六)精神残疾:6

(七)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为:

(一)一级:1

(二)二级:2

(三)三级:3

(四)四级:4

第二十四条 审核、制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审核、批准。镇(街道)残联汇总申请材料并报送区残联。区残联对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残联出具《残疾人证申领不予批准告知单》(见附件11),自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申请材料中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制证。对予以批准的,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区残联证件专用钢印,批准残联栏加盖区残联公章,制作残疾人证。

(四)发放。残疾人证由区残联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应在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归档。区残联将申请表、评定表、告知承诺书、公示结果(或者告知单)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中止办理。在审核、制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因第三人对申请人申请提出异议的,区残联应中止办理,并对异议事宜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按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六章 残疾人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补证。残疾人证遗失,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补证申请,提交申请表,经区残联审核批准,予以补证。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七条 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原则上经重新评定后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换证。换证免费。

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区残联审核批准,予以换证。残疾人证编号为原编号,在备注栏中注明换发时间,并将原残疾人证收回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八条 重新核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一)申请人领取残疾人证后10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证登记的残疾等级有异议的;

(二)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

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重新核发申请。残疾状况变化的还应提供病史变化证明材料。重新核发申请、受理和评定流程适用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区联对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符合重新核发条件的,制发新残疾人证,并将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原残疾人证收回后统一销毁。

经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应配合进行残疾人证注销。

第三十条 变更。申请人因原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信息的,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盐城市亭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2)。

区残联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残疾人证,并将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原残疾人证收回后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一)从外县(市、区)迁入亭湖区的;

(二)迁出亭湖区的;

(三)本区各地之间迁移的。

第三十二条 从外县(市、区)迁入亭湖区。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向户口迁入地镇(街道)残联提出迁移申请,填写《盐城市亭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见附件13),并提交原残疾人证,区残联在收到申请后完成数据提取比对和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制发新残疾人证送达申请人,同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原残疾人证收回后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 迁出亭湖区。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残联提出迁移申请,填写《盐城市亭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同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完成迁出工作,也可直接到户口迁入地残联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区各地之间迁移。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残联提出迁移申请,填写《盐城市亭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并提交原残疾人证。镇(街道)残联汇总申请材料并报送区残联,区残联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完成迁移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迁入过程中,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应按第四章的规定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并根据评定结论决定是否重新核发残疾人证。申请人拒绝重新残疾评定的,区残联不予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三十六条 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注销申请,填写《盐城市亭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14),提交需要注销的残疾人证,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经残疾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三)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收回的原残疾人证由镇(街道)残联统一销毁,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职权注销。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镇(街道)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或者重新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区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发证机关核发、撤销残疾人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十条 在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实名举报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因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而取得残疾人证,经核查确定后应撤销该残疾人证,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人是指本区户籍申请残疾人证的残疾者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

第四十三条 指定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评定类别、评定时间等信息应对外公布。

第四十四条 办理残疾人证免工本费和手续费。

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申请表.docx

附件2: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3: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受理通知书.docx

附件4: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表.docx

附件5: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初评).docx

附件6:盐城市亭湖区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docx

附件7: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复评).docx

附件8:盐城市残疾评定市级重评申请表.docx

附件9: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公示).docx

附件10:残疾人证申领不予办理告知单(市级重评).docx

附件11:残疾人证申领不予批准告知单.docx

附件12: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信息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13: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docx

附件14: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证注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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