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422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11-1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盐城市亭湖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盐城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等规定。

二、制定《盐城市亭湖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三、超标粮食的定义是什么?

本意见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等原粮,经检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均属超标粮食。

四、超标粮食处置原则有哪些?

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五、《盐城市亭湖区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存储、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意见。

六、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承担是怎样的?

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处置费用补助资金可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区奖励资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用等。

七、超标粮食处置的监管责任是什么?

区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履行超标粮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区政府建立由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市农发行、卫健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区发改委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区卫健委、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农发行营业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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