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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解读退役军人优抚政策

  • 访谈嘉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吕宝彬
  • 访谈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8:27
  • 访谈摘要: 详细解答了退役军人优抚政策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服务人群、服务内容、如何去办理等问题。
文字实录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宣传解读退役军人优抚政策,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政策知晓率,为退役军人群体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邀请的是来自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吕宝彬局长。


    [主持人]吕局长,您好!


    [吕宝彬]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一起交流。


    [主持人]好的,非常欢迎吕局长今天的到来,请您解读一下退役军人优抚政策法规落实的基本情况。


    [吕宝彬]好的,2019年2月26日,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管理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3年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优抚安置、烈士褒扬等政策法规,全面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移交安置、创业就业、待遇保障、教育管理、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切实增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有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主持人]您能谈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具体内容有哪些?优抚工作重点保障的对象都有哪些?


    [吕宝彬]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待遇主要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其中,精神方面主要指政治荣誉、精神奖励等,例如前期我们开展为全区退役军人、军烈属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和近期开展的“最美退役军人”评选,以及组织为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上门送喜报等活动,就属于政治荣誉和精神荣誉。物质方面主要指物质上救助和帮助,以及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定期补助等。


    [主持人]那么请吕局长详细介绍一下重点优抚对象?


    [吕宝彬]好的,重点优抚对象就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老兵。

    下面我逐个地给大家介绍一下。

    1.残疾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3.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

    4.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5.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未安排工作的的人员(抗美援朝退伍军人属于在乡复员军人的一部分)。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退伍档案有相应的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7.参战参试(两参)退役人员: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8.部分烈士子女: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9.60周岁农村籍老兵: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其实,优抚工作可以说是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等重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制度的落实和保障,我想这么说的话大家更容易明白。


     [主持人]吕局长,我们对重点优抚对象有了了解,就像您刚才介绍的,优抚工作就是要落实他们的待遇。我想问一下您,这个待遇是什么待遇? 


    [吕宝彬]我把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待遇给广大网友们再介绍一下:

    第一个待遇是定期抚恤补助金(2021最新标准):

    目前现行标准:在乡复员军人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为每人每月2600元、2383元、2166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939元,两参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011元,烈士遗属每人每年3899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466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328元。这些补助标准都是今年8月1日起刚刚调整过的。

    伤残军人按照伤残性质和等级每月发放定期抚恤金,共分为十级二十六档。

    第二个待遇是医疗保障待遇: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是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优抚对象的补充医疗保障。

    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医疗救助平台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达70%。


     [主持人]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收入低,能否得到其他救助?


    [吕宝彬]他们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及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主持人]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能否享受优抚待遇?


    [吕宝彬]不享受。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百一十九和二百二十条规定,对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主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优抚对象能否享受优抚待遇?


    [吕宝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主持人]咱们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具体生活补助是怎样的?


    [吕宝彬]根据《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10元老年生活补助。各类补助逐年都会提升,2021年最新补助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50元老年生活补助。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主持人]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吕宝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的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


    [主持人]对于部分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是怎样开展的?


    [吕宝彬]这方面工作我们是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退役军人规〔2020〕1号)等规定、细则开展工作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人民武装警察;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受理伤残材料的申请、初审、报批以及伤残抚恤金标准公布、发放等工作。

    残疾等级评定基本规则: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提出的申请不再受理。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应当在上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残情减轻的残疾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调低其残疾等级,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残疾等级评定实行集中办理,每年3—4月、9—10月期间各办理1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年接收申请材料,集中办理时签发《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正式受理时间。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主持人]在烈属抚恤优待方面,国家有哪些政策?


    [吕宝彬]我国先后于2004年、2011年两次大幅度提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标准。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大幅提高烈士本人80个月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同时,不断加大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力度,使烈属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好的保障。 


    [主持人]好的,谢谢吕局长,短暂的时间让我们详细了解了优抚政策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服务人群、服务内容,如何去办理;在此特别感谢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吕局长的带领下,能更好的为全区退役军人群体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交出一份让亭湖退役军人满意的答卷。


    [吕宝彬]谢谢主持人。幸福路上,绝不能让任何一位老兵掉队。我们将持续聚焦退役军人工作,全面发力,纵深推进,不断增强亭湖现役、退役军人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推动“五新”主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持人]再次感谢吕局长耐心解读,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关注,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再见!


    [吕宝彬]谢谢主持人,谢谢网民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