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某。
被 申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3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某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关于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2.关于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用各项费用评估报告、补偿明细表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3.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资金使用情况”。2026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监督某某村村委会履行村务监督职责。2026年1月23日,某某村村委会作出《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三项村务信息均答复不存在。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委会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且应当进行实质性村务信息公开。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就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调查核实,并给予书面答复,确未公开的应当依法责令村委会予以公开。再次,某某村村委会作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未按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认为某某村村委会已履行了村务公开和告知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全面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2.《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政办依复〔2025〕第101-102号);4.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某某村村委会所属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正确,已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经调查,某某村村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经检索查找及审查,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6年1月2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信息。经检索查找,在特色小镇房屋协议搬迁项目中,某某村村委会未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拆迁协议,某某村村委会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不存在,并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用各项费用评估报告、补偿明细表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信息。经核查,2018年8月5日,申请人与某某村村委会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补偿总价为2129800元,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现已向申请人支付拆迁补偿款1311800元,剩余补偿款已抵扣安置房款,向申请人提供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房屋搬迁估价分户报告》、拆迁补偿总费用清单、领款单及转账支票存根、转账记录复印件。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经检索查找,某某村村委会在特色小镇项目中未获得拆迁收益,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拆迁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某某村村委会在《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已对申请人申请村务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说明,符合村务公开制度中对于存在的信息予以公开、对于经核实不存在的信息如实告知的要求。因此,被申请人基于调查的事实,作出《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某某村村委会已履行村务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监督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2026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某提交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于2026年2月11日对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人员进行了调查谈话,并调取了相关材料。2026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履职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单;2.《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附件(授权委托书、张某某、沈兰凤身份证复印件);3.查询记录;4.《村务公开告知书》及附件(《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房屋搬迁估价分户报告》、拆迁补偿总费用清单、领款单及转账支票存根、转账记录复印件)、邮寄单;5.《谈话笔录》;6.《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及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2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某村村委会)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在7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关于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2.依法在7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关于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用各项费用评估报告、补偿明细表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3.依法在7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资金使用情况;4.请求将公开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2026年1月14日,某某村村委会出具《查询记录》,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查询。2026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监督某某村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2026年1月25日,某某村村委会向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为:“……现就您申请的事项逐一答复如下: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的‘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经核查,在特色小镇房屋协议搬迁项目中,本村未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或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拆迁协议,您申请的拆迁协议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不存在。您申请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实际指向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本村将《特色小镇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复印件提供给您。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用各项费用评估报告、补偿明细表以及补偿交付方式、凭证’。经核查,2018年8月5日,您与本村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补偿总价为2129800元,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现已向您户支付拆迁补偿款1311800元,剩余补偿款已抵扣安置房款,现将您户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房屋搬迁估价分户报告》、拆迁补偿总费用清单、领款单及转账支票存根、转账记录复印件提供给您。三、关于您申请公开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2018年某某特色小镇项目拆迁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核查,本村在特色小镇项目中未获得拆迁收益,您申请的拆迁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某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并调取了《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查询记录。2026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认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后,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对于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且实际存在的信息,某某村村委会已通过书面告知书的形式予以说明,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对于经检索查找并不存在的信息(如村委会与街道签订的协议、村集体拆迁收益等),某某村村委会亦在告知书中如实说明了情况。某某村村委会已履行了村务公开与告知义务。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申请人提出的“监督某某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请求不予支持。2026年3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某某村村委会所属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对某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被申请人根据某某村村委会提供的《查询记录》、《村务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被申请人与某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等材料答复申请人某某村村委会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对于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且实际存在的信息,已通过书面告知书的形式予以说明,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对于经检索查找并不存在的信息,某某村村委会亦在告知书中如实说明了情况,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于2026年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间未超过60日内,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要求监督村务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2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十五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