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盐亭政行复〔2026〕43号

发布日期:2026-06-09 17:24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李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512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20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51215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62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430,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20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101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补缴社会保险、支付逾期利息及赔偿维权损失。2025101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履职申请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转交被申请人处理。202511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性的否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申请人于1998年迁入某某村二组,并依法承包1.25亩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已实际履行承包经营义务,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中以“您户耕种了赵某某1.25亩承包责任田,并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至该组会计处,将上述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认为申请人无权获得所涉土地补偿费用以及不具备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理由于法无据。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已将承包地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登记行为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被申请人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在长达二十余年间未提出异议,更未作出任何撤销或更正登记的行为,应视为对申请人承包经营权的默认。被申请人所称“私下违规购买”、“未经民主程序”等,均属对历史事实的片面认定,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土地承包关系无效。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精神,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而非以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作为唯一标准。即便如被申请人所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包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能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原件或会议记录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案,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多次强调申请人“系外来迁入人员,非本村(居)原籍居民”,并以此作为不予补偿的理由,违反平等原则。二、被申请人否定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第(九)项规定:“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案,首先申请人因2002年征地失去土地,属于“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依法应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该办法未对“外迁户”作出排除性规定。被申请人以《盐城市征收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否定申请人在2002年已形成的征地事实及其后的社会保障权利,属于适用政策时间错误、对象错误。其次,被申请人所称“村民代表大会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而设立的制度,属于法定权利,不能由村民代表大会以“表决”方式剥夺。三、被申请人在征地补偿程序中严重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公告征收方案、补偿标准等信息,并听取被征地人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案,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承认征地发生于2002年,但直至2005年才发布《听证告知书》,且仅向“某某村委会”发出,未直接通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听证权、异议权。因此,案涉地块的征收未履行征地公告、听证、登记等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其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本案,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承包地进行过现状调查,亦未让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四、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请求作出实质性回应。申请人在《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四项请求,包括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逾期利息及维权损失。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仅以“外来迁入人员”“不符合条件”等理由否定,未对每一项请求作出实质性回应,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五、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得全额补偿和社会保障的权利。首先,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第一条,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申请人家庭5人,按上述标准应获得65000元安置补助费。其次,申请人土地于2002年被征收,依法应自征地之日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长期未能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应依法补缴2007年至2025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申请人长期不履行补偿职责,应支付逾期利息及维权损失(交通、误工、律师等费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包耕地登记表》;2.《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程序合法。2025101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履补偿职责申请书》2025101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履职申请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转交被申请人处理20251120,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202511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6500013000/*5);2、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家庭5人补缴2006年至2025年的社会生活保障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等,具体标准按盐城市亭湖区同期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执行;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补偿的复利利息65000元安置补助费为基数,从20027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3.5%复利,暂计至202591日,共计79237.28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维权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交通费、误工费、停产停业损失、律师费等共计173850元。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要求,现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经查,申请人户系19881月由某某县寨迁入原南洋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X组(某某村,现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随迁亲属4人。迁入后,申请人户私下违规购买本组居民严某某的责任田作为宅基地建房。后因该组五保户赵某某去世,申请人户耕种了赵某某1.25亩承包责任田,并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至该组会计处,将上述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2002年,原南洋经济开发区对某某社区X、三组实施征地,此次征地该处土地的青苗补偿由实际耕种人李某某户领取。20061月,原南洋经济开发区启动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工作,申请人户要求享受土地换保障待遇。根据当时《盐城市征收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文件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具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等条件,某某社区就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讨论认定,申请人户所耕种的承包责任田系从本组居民赵某某户转包取得,因此一致议定申请人户不符合享受该项待遇的条件。综上,申请人户属于外来迁入人员,非原某某村(原籍居民,其耕种的责任田原为他人承包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未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故申请人无权获得所涉地块土地补偿费用,也不具备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资格,申请人要求合理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的诉求不合理。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2.履职申请转办通知书3.关于李某某的情况说明》、户口迁入材料;4.《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查明2025101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65000元(13000/*5)。2、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家庭5人补缴2006年至2025年的社会生活保障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等,具体标准按盐城市亭湖区同期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执行。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补偿的复利利息:以65000元安置补助费为基数,从20027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3.5%复利,暂计至202591日,共计79237.28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维权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交通费、误工费、停产停业损失、律师费等)共计173850元。”2025101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履职申请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交办被申请人处理。2025111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李某某的情况说明》。202511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内容为:“……经查,您户系19881月由某某某寨迁入原南洋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X组(原某某村,现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随迁亲属4人。迁入后,您户私下违规购买本组居民严某某的责任田作为宅基地建房。后因该组五保户赵某某去世,您户耕种了赵某某1.25亩承包责任田,并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至该组会计处,将上述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2002年,原南洋经济开发区对某某社区X组、三组实施征地,此次征地该处土地的青苗补偿由实际耕种人李某某户领取。20061月,原南洋经济开发区启动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工作,您户要求享受‘土地换保障’待遇。根据当时《盐城市征收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具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等条件,某某社区就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讨论认定,您户所耕种的承包责任田系从本组居民赵某某户转包取得,因此一致议定您户不符合享受该项待遇的条件。综上,您户属于外来迁入人员,非本村(居)原籍居民,其耕种的责任田原为他人承包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未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您户无权获得所涉地块土地补偿费用,也不具备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资格,其要求合理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的诉求不合理。”20251121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5121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反映“外来户不能与当地原有村民同样享受拆迁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的信访事项。20151215日,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2016128日,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李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亭新信〔20161号),内容为:“……经与某某社区调查核实,你户系在某某社区购买他人宅基地建房,属于外来居住人员。所种田地也属于他人私下转让给你户,你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仅能作为交纳相关费用多少的依据,你户在本生产组没有经过群众代表同意并集体丈量造册登记的承包地,因此,不符合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基本条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进行审核的职责。其次,申请人《履补偿职责申请书》中要求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及逾期补偿的复利利息、社会生活保障费用和医疗保险费及因维权造成的直接损失,被申请人对该履职申请作出了《关于对李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但本案的实质是申请人对其未获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不服。因申请人曾于2015121日向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反映“外来户不能与当地原有村民同样享受拆迁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的信访事项,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128日作出《关于对李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亭新信〔20161号),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据此,申请人至少在2015121已获知其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相关情况,但其直至202512月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522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