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依法核准申请人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并承担本案行政复议费用(材料打印费、误工费)。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4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依法核准申请人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并承担本案行政复议费用(材料打印费、误工费)。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改建并加盖二层符合法定标准,系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民生需求。申请人房屋始建于1986年,建筑面积仅85平方米。经鉴定,申请人房屋鉴定为C级危房。现申请人家庭共7人,且儿子已到适婚年龄,人均住房面积严重不足。根据盐城市农村建房政策,二层楼房单户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为合法标准,申请人申请在原址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20平方米以内,并未超出法定管控范围。被申请人所称“三原翻建或维修”,核心是管控超面积违规建设,而非限制符合标准的危房解危与民生改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中以“不符合镇村布局”为由驳回申请人原址改建加盖二层的建房申请,与客观事实相悖。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依据2011年6月26日市政府文件认定申请人建房不符合镇村布局,但镇政府于2012年(该文件出台后)向外来拆迁户出售宅基地(申请人房屋西侧100米处)并批准建设楼房。在同区域、同规划条件下,镇政府批准外来户建房,本地村民危房改建却被否定,执法标准明显不一。案涉区域并非宅基地禁批区域,申请人系原址改建加盖二层的建房,且不改变宅基地权属与四至,完全符合镇村布局规划。三、居委会设置“四邻签字”的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2017年申请人首次提交建房申请时,居委会要求“四邻签字”并缴纳2万元押金。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盐城市相关规定,要求建房审批不得损害相邻权,但未将“四邻签字”列为建房审批的法定前置条件。申请人房屋与前邻居之间有3米宽通车道路相隔,无相邻权冲突。因前邻居不签字,申请人提交建房未获批准。因此,居委会设置“四邻签字”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且存在违规审批、材料遗失等不当行为。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未全面调查申请人危房状况、家庭居住刚需、同区域执法双标、居委会材料遗失等关键事实,仅片面引用“三原”规定驳回申请,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曾就危房改造要求批准加盖二层的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向亭湖区政府申请信访复查,亭湖区信访局已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中存在部分事实调查不清楚等问题,并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关于李某某同志信访事项退回协调处理的函》(亭信复查退〔2026〕6号)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重新调查的法定义务反而误导申请人向其他部门申请复议,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居住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执法不公且经信访复查确认存在事实调查不清问题,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关于对南洋镇政府建房答复意见的复查申请书》《信访事项复查申请退回重新调查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南信字〔2025〕65号);2.《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YFJ17第(A104)号)、房屋照片2张、2017年4月25日《乡镇民房建设审批材料目录》《盐城市亭湖区村(居)民房屋建设申请表》;3.二层楼房的照片2张;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 ;6.《盐城市城市更新办法》部分条文内容;7.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信访局交办的申请人的信访事项。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并于2025年11月26日将《告知书》当面送达给申请人。2026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南信字〔2025〕65号),并于2026年1月22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2026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信访局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同志信访事项退回协调处理的函》,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并于2026年2月12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盐政规发〔2011〕2号)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仅可进行复建、维修。另,根据盐城市亭湖区政府印发的《亭湖区关于做好农村村民危旧住房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亭政办〔2023〕35号)中规范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的第三条的规定,高速圈内一般村庄上的农村住房一般不批准新建、改(扩)建、翻建,但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近期无拆迁计划或不能统一安置新建的,农户可以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申请维修或翻建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较小,居住确实困难的,应结合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从严把握,面积可适当放宽,但必须严格按照宅基地批准面积建设,原来是平房的按照宅基地的70%建设,最大一般不超过140平方米;原来是二层楼房的按照宅基地的60%建设,最大一般不超过240平方米。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后,重新调查了申请人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因该申请户主房为平房,所以无法审批在原址上加盖二层。申请人目前就三口居住,女儿已经外嫁,户口迁出,申请人只能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申请维修或翻建住房,申请人宅基地面积为171.7平方米,申请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20.19平方米。因此,申请人提出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无依据。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行政复议费(材料打印费、误工费)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阳光平台李某某信访件交办单截图》《关于李某某告知书送达回证》《关于李某某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关于李某某同志信访事项退回协调处理的函》《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2.《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盐政规发〔2011〕2号);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关于做好农村村民危旧住房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亭政办〔2023〕35号)。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1月12日,申请人在亭湖区信访局信访窗口提交《来访人员登记表》,反映的主要问题为:“本人房屋漏电漏雨、渗水严重,居住人口七人,2017年经专业鉴定为C级危房,房屋面积小,住房紧张问题十分迫切。依据危房改造政策及原地址、原面积修缮相关规定,批准我的二层加盖申请”。2026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南信字〔2025〕65号),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关于李某某同志信访事项退回协调处理的函》(亭信复查退〔2026〕6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2026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自2026年1月30日起将申请人的案件由信访程序流转为行政程序。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内容为:“……经调查核实,你所反映的房屋坐落于南洋镇花木北路38号,该主屋和厨房建于1986年,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因年久失修需改善住房条件,现提出危房改造要求批准加二层的诉求。根据2011年6月2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盐政规发〔2011〕2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仅可进行复建、维修。另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5号文件《亭湖区关于做好农村村民危旧住房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一般村庄的农村住房,农户可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则申请维修或翻建。你户此次提出危房改造要求批准加二层,暂无相关政策依据;仅当现有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后,可按程序逐级向居委会、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报批维修或复建。此外,你户也可通过申请入驻新型社区或选择进城入镇的方式改善居住环境。”2026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6年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依法核准申请人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并承担本案行政复议费用(材料打印费、误工费)。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0日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南洋镇盐东居委会位于高速圈内。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危房改造及要求批准加二层申请是否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盐城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三、重点任务。(二)着力改造困难群体危房。各地对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其房屋鉴定为C、D级的以及无房户,按照农户申请、村民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结合实际开展加固改造、原址翻建或选址新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危房改造及要求批准加二层申请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关于做好农村村民危旧住房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3.高速圈内一般村庄上的农村住房一般不批准新建、改(扩)建、翻建,但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近期无拆迁计划或不能统一安置新建的,农户可以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申请维修或翻建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较小、居住确实困难的,应结合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从严把握,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一般不超过140平方米。”本案,因申请人房屋所在村居盐东居委会位于盐城市高速圈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楼房的请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仅当现有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后,可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则,逐级向居委会、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报批维修或翻建、复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程序是否合法。
2025年11月12日,申请人在亭湖区信访局信访窗口提交《来访人员登记表》,申请人在亭湖区信访局信访窗口要求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楼房的请求。2026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南信字〔2025〕65号),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关于李某某同志信访事项退回协调处理的函》(亭信复查退〔2026〕6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2026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自2026年1月30日起将申请人的案件由信访程序流转为行政程序。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某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南信字〔2025〕65号),并于2026年2月12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将案件从信访程序流转为行政程序之日起至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书之日止未超过60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其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在现有85平方米主屋原址改建加盖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依法履行处理职责。截止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本机关未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在转为行政程序后的处理程序中存在未履职或未依法履职的情形,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盐城市委办、盐城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任务。(二)着力改造困难群体危房。各地对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其房屋鉴定为C、D级的以及无房户,按照农户申请、村民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结合实际开展加固改造、原址翻建或选址新建。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落实好托底安置。逐步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应改尽改、动态清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关于做好农村村民危旧住房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等流程,依据《亭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亭委农办发〔202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改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以及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镇可以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村民建房服务窗口,实行多部门联审联办制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各镇的审批意见和申报材料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网上办理和发证等工作。
各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镇村布局规划和农户的房屋现状对农户的住房改善申请依法依规审批。
3.高速圈内一般村庄上的农村住房一般不批准新建、改(扩)建、翻建,但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近期无拆迁计划或不能统一安置新建的,农户可以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申请维修或翻建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较小、居住确实困难的,应结合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从严把握,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一般不超过140平方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