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3月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某某某品酒店XXX9房间内提供的wifi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予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其次,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60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再次,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即使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应当予以登记,还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最后,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监管职责,应由被申请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书》、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订单截图、《飞洛印·数据确认函》、邮寄凭证;2.企查查行政处罚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南公(治)行罚决字〔2024〕1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迎北)行罚决字〔2024〕0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虞政复决字〔2024〕168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其没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举报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并不能仅因实施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行政复议权。本案,申请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所做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其没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反映某某某品酒店XXX9房间内提供的wifi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2025年12月22日,经被申请人调查后对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品酒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对涉案单位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保障了申请人基于举报所享有的权利。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正确。2023年10月7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于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两个公安部文件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规范开展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引用。因该两份内部文件对外无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已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品酒店)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没有经过一般立案调查程序,故无须制作申请人所称的《行政立案登记表》和《行政案件立案 /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书》及附件、邮寄凭证;2.《当场处罚决定书》(亭公(东)当罚决字〔2025〕179号);3.《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现查明: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附件,反映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酒店公司)经营的某某某品酒店wifi使用密码即可登录上网,未对使用者经营备案,不符合《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网络安全法》中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奖励、诉求赔偿。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某某酒店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某某酒店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场配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内的wifi仅通过“XXXXXXX7”即可登录上网,未采取保护网络安全的必要措施。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亭公(东) 当罚字〔2025〕179号),内容为:“违法行为人(单位):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查明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品酒店)房间内的wifi仅使用密码即可登录连接网络进行上网,未采取保护网络安全的必要措施。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警告,并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2月29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并将结果函告我单位。在期限届满之前,你(单位)必须将酒店wifi整改符合要求。执行方式:当场训诫。”同日,被申请人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亭公(东)当罚字〔2025〕179号)直接送达给某某酒店公司。
另查明,2025年12月30日下午,东城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通知举报人张某某,公安机关对其举报内容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及网络安全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及网络安全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及网络安全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反映盐城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某品酒店wifi未对使用者经营备案,不符合《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查处奖励、诉求赔偿。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某某某品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后,查明被举报人经营的酒店房间内wifi仅使用密码即可登录进行上网,未采取保护网路安全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不不当。其次,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亭公(东)当罚字〔2025〕179号),并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再次,虽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将受案回执交举报人,但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并电话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未实际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