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 类知识问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履行那些程序?
来源:亭湖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05-07 10:24

(一)提示公告。对符合第五条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提示性公告,督促其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或采取其它措施,警示相关法律后果,公告期限为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二)调查核实。提示性公告期限届满后,对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采取有关措施的个体工商户,提出拟依职权注销的名单,并开展调查核实,对其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三)发布公告。对经现场检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依职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场所、经营者、依职权注销事由、拟注销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决定是否终止该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程序。

(四)注销决定。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限届满后,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依职权注销决定书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场所、经营者、依职权注销事由、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作出之日起,个体工商户终止。

(五)档案归档。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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