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1-09 08:49 来源:亭湖区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简介、领导分工、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机关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其他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务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挂号信函(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信息公开平台等书面形式向区供销总社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府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区供销总社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

第七条 区供销总社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公章。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供销总社办公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八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区供销总社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于未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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