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日常工作中产生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将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亭湖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四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会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查阅、政府公报、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品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同时进行。
第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同时执行内部监督制度。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重点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2、领导分工,工作电话;
3、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4、司法行政现行规范性文件及中长期规划;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7、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亭湖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将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我局有关会议;
4、印发宣传品、组织文艺演出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5、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原则上应该公开的。
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已经编制并公开了申请书的样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司法行政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机关将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表收件证明》;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将当场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仍要公开的,将同时把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四)禁止行为
1、本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会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本机关不会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3、本机关提请广大群众和单位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如有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的,请及时向我们或者其他监管部门举报,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五)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将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将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安排在工作时间,本局机关办公室,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本机关无权更改的,将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免(不)予公开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对外公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第三条 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涉及需调查、取证、审理案件的政府信息;虽已审议讨论确定或者调查审理结束,但未经领导审批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四条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则可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将免(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而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将予以公开。但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其权益人。
第九条 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报区国家保密局确定。本局政府信息的定密、变更密级、解密工作,接受盐城市司法局和区国家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除免(不)予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将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各科、室、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区司法局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亭湖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六、政府信息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结合全年工作建好台帐。局机关各科室、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对照全年目标任务,每月建立台帐,把工作任务分解细化。
第二条 按照台帐扎实推进工作。各单位按照工作台帐,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和调整工作力度,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加强对工作台帐的督查。为确保台帐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职工大会,各科室、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对台帐中每项工作进展情况述职并全局通报。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