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01-15 15:38 来源:亭湖区工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一条 对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对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我局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我局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局办公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举报电话:0515-89880531,电子邮箱:thqgxj@163.com。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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