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01-10 10:33 来源:亭湖区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相关申请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委审查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我委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委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本委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本委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公开。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本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四 申请人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申请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录规制,在上报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51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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