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类知识问答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19 10:49


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盐医保发〔2022〕72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特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标准,和住院共用年度限额。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职工血液净化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报销政策执行。
如果您长期居住在外地,可持异地居住证明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将门特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于居住地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您在居住地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特病种发生费用参照盐城本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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