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9 16:21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将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盐城市亭湖区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行使。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协议,现予以公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江苏省消防条例》

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苏安办〔2023〕11号)

二、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组织: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人民政府、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 、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宝瓶湖街道办事处 。

委托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中规定的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实施。

三、委托执法内容

1.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镇(街道、经济区)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2.委托执法权限。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案件中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

四、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行政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docx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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