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时节,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污染环境,还存在火灾隐患。
10月2日19时15分许,湖南长沙县北山镇牌楼村突发火情,镇村干部、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全力扑救,火情迅速扑灭。
经查,火情发生在北山镇牌楼村村民杜某的责任田内过火面积约0.5亩,系杜某图方便焚烧秸秆引发火情,所幸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杜某违规焚烧秸秆,其行为涉嫌违法。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杜某予以立案处罚。
10月3日17时34分长沙县长龙街道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湘峰村上坡组露天焚烧秸秆,随即反映至长龙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走访调查,确认露天焚烧稻草秸秆当事人为孙某某,执法队员和当事人孙某某一起指认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孙某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焚烧农作物秸秆不仅污染环境、易引发火灾,而且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