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凡是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都要公开,重点是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
在人权方面,要实行干部任前公示等制度,对招生、教师奖罚、职称评聘、教师资格认定、三名工程推荐、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等情况实行公开。
在事权方面,要公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固定资产的经营,包括厂房、店面、设备的出租、拍卖、旧屋改造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情况。同时,对机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服务承诺、监督办法等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在不同范围内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此外,群众要求公开,不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可以公开的事项,也应当公开。
在财权方面,要公开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政务公开具体按三个层面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教育局机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招生工作;
3、收费工作;
4、基建招投标;
5、大宗物品采购;
6、教师调动招考;
7、教师职务评聘;
8、教师资格认定;
9、评选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10、扶贫助学情况;
11、其它按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二)向本系统公开的内容:
1、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2、机关、事业单位补充部分工作人员和学校补充行政后勤人员;
3、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4、按规定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
(三)向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机关工作人员竞岗、选拔、任免、晋级、交流、奖惩等有关规定及其开展工作过程中有关环节的情况和最后结果;
3、财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
4、局机关财产拍卖、租赁、基建(装修)工程招标结果和预决算情况;
5、机关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6、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机关绩效考评情况;
7、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注、按要求应当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亭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亭湖区政府网信息公开栏查阅《目录》,还可以到本局档案室。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亭湖区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