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要求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搬走家具、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恢复原状、侵权赔偿,于2018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通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2018年5月4日,经批准后,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该案延期至2018年6月15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8年5月18日,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依法中止案件的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案件的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搬走家具后拆除以及整体拆除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强制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暂计100万元。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27日、28日、29日强行进入申请人住宅内,并将申请人委托代看管房屋的胡某某、陈某等人非法拘禁在拆迁指挥部中限制人身自由。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30日夜间至2017年12月31日凌晨期间对申请人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以被申请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为达到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对申请人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申请人家庭财产、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在补偿未到位、申请人对评估异议的复核申请未答复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以及强行扣押申请人住宅内全部物品而达到其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受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二、亭湖区政府对案涉房屋征收项目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被申请人受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盐亭房征【2017】9号《关于对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确定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申请人受委托所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所涉房屋征收行为合法。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1.案涉房屋被征收人主体、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用途等认定合法。案涉房屋位于市区迎宾南路13号,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陈某某,房屋登记面积20.7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未登记面积3.9平方米为违法建设。经征收指挥部委托测绘,申请人户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实测面积为20.73平方米、86年航测7.65平方米,征收补偿协议最终按28.38平方米有效面积进行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3条之规定、以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五)项之内容,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但在签订征补协议时,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征收部门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违法建设残值回收补偿,已最大化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对案涉被征收主体、面积、用途的认定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2.案涉项目评估机构产生及对案涉房屋的评估程序合法。由于案涉项目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经抽签依法确定盐城市正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分别对案涉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装饰装潢评估,附属设施评估,并依法送达评估报告。3.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某、陈某某户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其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过程合法。在依法认定被征收人主体资格,并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后,依据《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和项目,在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征收拆迁政策,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微信聊天记录、签订协议的录像可以看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申请人诉称的暴力、胁迫等违法情形。其二,征收补偿协议已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给予充分、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补偿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征收协议对申请人户被征收的房屋、装潢装饰、附属设施、残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期搬家让房奖励、签约奖、两证变更费等所有项目均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不存在任何遗漏,申请人户的征收利益未受到任何损失。其三,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已经实际履行。2017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并自愿选择新天地花园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后,申请人户已按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将案涉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四、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亭湖区政府已依法对安置房源是否充足、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等问题进行审查,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7年12月21日对安置房价格予以公告。《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征收最低补偿标准,该补偿方案由亭湖区政府制定,并经过讨论、修订,补偿方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应另案处理。五、关于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根据《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办法【2012】135号)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保障”。如被征收人认为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应由被征收人主动提出申请,但本案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案涉房屋所实施的征收行为合法,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且征收补偿协议已实际履行。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第一组证据:证据1.盐亭房征【2017】9号《关于对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证据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据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这组证据证明案涉地块征收实施行为合法;第二组证据:证据4.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证据5.1986年航拍图。证据6.盐城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房屋分户图。证据7.关于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公示(附《公证书》)。证据8.劝业场地块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面积认定汇总表。这组证据证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征收人主体资格及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用途等进行合法认定;第三组证据:证据9.关于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公告(附《公证书》)。证据10.关于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及报名情况公示(附《公证书》)。证据11.关于抽签确定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附《公证书》)。证据12.抽签过程及公证书。证据13. 关于抽签确定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附《公证书》)。证据14.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附《公证书》)。证据15.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估价分户结果报告》及送达回执、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该组证据证明评估机构的产生及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第四组证据:证据16.《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授权委托书。证据17.《关于公布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安置房价格的公告》(附《公证书》)。证据18.被征收户预定安置房登记表。证据19.2017年12月31日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证据20.录像及微信记录。该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行为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 2018年1月10日与姚志飞电话录音。证据2.2018年1月8日与袁杰电话录音。证据3.2018年1月10日与陈淼的电话录音。证据1-3证明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二手安置房陈述是虚假的;证据4.2017年12月27日与袁杰电话录音。证明拆迁人打扰申请人的生活以达到拆迁目的;证据5.2018年5月4日与袁杰电话录音。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是人为添加伪造的,案涉协议原来是空白的;证据6.评估报告。证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不能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证据7.光盘。证明陈某与胡某某是被胁迫签署协议的,手机已被拆迁指挥部人员扣押。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公示》,案涉房屋在征收调查范围内。2017年11月10日,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亭房征【2017】9号《关于对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对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决定确定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搬走家具、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恢复原状、侵权赔偿,于2018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盐亭房征【2017】9号《关于对劝业场地块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确定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并请求恢复原状、侵权赔偿的复议请求,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