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亭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6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30 00:00 来源:亭湖区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亭财字〔2017〕124号


区各收费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一、区《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审批权限由上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区《收费目录》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收取的收费项目。如区《收费目录》有异议以市《收费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区《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区《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7年7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区《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网站的收费公示专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区《收费目录》由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负责解释。原《亭湖区财政局亭湖区物价局关于公布

附件:1﹒亭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6月)

2﹒亭湖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6月)

3﹒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亭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6月)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教育

1

公办幼儿园收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盐市价发〔2006〕119号

盐市价发〔2007〕120号
盐市价发〔2010〕89号
盐市价发〔2011〕60号
苏价费〔2011〕122号
苏价规〔2012〕2号
盐市价发〔2012〕72号
盐市价发〔2013〕]47号

亭价发〔2011〕27号

亭价发〔2011〕28号

亭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元/生.月

 

市区省优质园320元/生.月(乡镇240元/生.月),市区市优质园240元/生.月(乡镇200元/生.月),市区合格园200元/生.月(乡镇160元/生.月)。区中心幼儿园、区政府机关幼儿园360元/生.月。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双休日托管

元/生.月

70

双休日期间在家长要求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可以为幼儿提供一天的托管服务

2 

义务教育收费

 

 

 

 

公办学校住宿费

元/生.期

 

少数住宿条件较好,实际成本超过标准的,由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

苏价费〔2000〕167号

盐市价发〔2005〕33号

苏价费〔2008〕288号

苏价费〔2010〕336号

3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苏价费〔2009〕301号

(1)学费

 

 

 

苏价费〔2000〕167号
苏价费〔2007〕247号
盐市价发〔2007〕152号

省重点高中,四星级、三星级

元/生.期

800

 

市重点高中,二星级

元/生.期

600

 

一般高中,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

元/生.期

450

 

(2)寄宿生住宿费

元/生.期

100

少数住宿条件较好,实际成本超过标准的,由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苏价费〔2000〕167号
盐市价发〔2005〕33号
苏价费〔2007〕247号

4 

公办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专校收费

 

 

 

苏价费〔2007〕271号
苏财综〔2007〕61号
苏教财〔2007〕33号
苏价费〔2011〕379号
盐市价发〔2000〕130号

(1)成人高校

 

 

 

学费

元/学年

 

全脱产本科3400-4800元、专科3100-4500元,半脱产本科2000-3200元、专科1700-2800元,国家“211工程”和示范院校可上浮10%。

住宿费

元/学年

 

400-1500元

(2)成人中专校

 

 

 

学费

元/学年

 

1000-3500元

住宿费

元/学年

 

400元

(3)函授类学费

 

 

本科2000-3200元、专科1700-2800元、中专1000-1800元。

 

(4)普通高校、中专校举办的夜大学、夜中专学费

 

 

参照成人高校、中专校业余半脱产学费标准执行。

苏价费〔2005〕311号
苏财综〔2005〕80号

(5)各级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学费

 

 

参照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校相应的学习形成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5

考试收费

 

 

 

 

(一)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笔试费(含机考)每人每科52元,面试费每人每次135元,《教师资格证书》免费

苏价费函〔2013〕1号
苏价费函〔2014〕25号

(二)招生考试收费

 

 

 

 

(1)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考试收费

 

 

 包括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苏价费〔2005〕110号
苏价费〔2008〕128号

报名费

元/人

12

 

考试费

元/门

9

含体育考试,总门数不超过7门

(三)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

 

 

含证书费

苏价费函〔2004〕85号
苏财综〔2004〕72号
苏财综〔2013〕103号

1-3级

元/人

70

 

4级

元/人

80

 

(四)新教师录用招考考试费

元/人

90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招考新教师时收取

苏财综〔2003〕84号


苏价费函〔2003〕91号

(五)普通话测试费

元/人.次

 

学生25元,贫困学生免收;其他人员50元

苏价费〔2004〕104号
苏财综〔2004〕29号

司法

6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2002年以后,除行政机关收取的以外,其他转经营性收费。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的证明、股票、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证明债权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效力)收费按规定费率的50%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10万元。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苏价费〔1998〕76号
苏价费〔2002〕27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13〕332号
苏价规〔2016〕13号

苏政发〔2017〕7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费

元/人

初级工50元,中级工60元,高级工100元,技师110元,高级技师120元

苏价费〔1995〕219号
苏财综〔1995〕126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收费

如省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没有规定的按培训收费规定执行。

苏价规〔2013〕2号

建设、城管

8

停车费

 

 

由公安、城管等部门收取,不包括经营性停车收费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苏财综〔2004〕114号

苏价费函〔2005〕63号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涉企免收(不含挖掘修复费)

盐市价发〔2013〕54号

(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苏价涉〔1995〕160号
盐市价〔1996〕30号
苏政发〔2002〕105号
盐发〔2006〕19号
苏价服〔2012〕159号
盐发〔2013〕1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建城〔2016〕682号

亭委办〔2012〕59号

水利

10

水资源费

 

 

 

苏价工〔2006〕182号
盐市价发〔2006〕96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工〔2009〕346号
苏水发〔2010〕45号        苏价工〔2015〕43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盐市价发〔2015〕19号

超计划用水加收水资源费

 

 

 

5%以上不足10%部分

 

加收1倍

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

 

加收2倍

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

 

加收3倍

30%以上的部分

 

加收5倍

11

城市污水处理费

元/m2

亭湖区乡镇由区供排水管理处收取,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详见亭财字〔2017〕45号文件。

盐市价发〔2016〕48号

亭财字〔2017〕45号

海洋渔业

1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1)海洋机动渔船及省管湖泊收费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省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2)从事其他渔业生产的,由水域所属(或代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小微企业免收。

盐政发〔1993〕79号

苏政发〔1992〕170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财综〔2015〕1号

卫生和计划生育

1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苏价费〔1996〕417号
苏财综〔1996〕15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4〕49号

(1)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耗材费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1元/次;接种耗材费,使用一次性注射器0.7元/人.次;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0.8元/人.次。

苏价费〔2006〕366号
财税〔2016〕14号

(2)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

 

 

1-150元/计量单位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2001〕220元

14

社会抚养费

 

 

 按照基本标准的1-9倍缴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

民防

15

人防建设经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范围为设防的县(市)及其以上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对需要设防的县(市)以下中心镇,经省人防办、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可列入征收范围,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县(市)以下其他建制镇不得征收此项费用。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使用。中小学校舍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政办发〔2001〕140号
苏价服〔2002〕294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服函〔2006〕45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价服〔2010〕351号
苏财综〔2012〕1号
苏价服〔2012〕159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政发〔2017〕70号

亭委办〔2012〕59号

亭财字〔2016〕173号

(1)应建未建“满堂红”人防地下室

元/m2

2400

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2)其他民用建筑

元/m2

2400

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计算。(折合为总建筑面积48元/m2

法院

16

诉讼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国务院令2006年第481号
苏价费〔2007〕279号
苏财综〔2007〕66号
苏价费〔2010〕396号
苏价费函〔2010〕29号

环保

17

排污收费

 

 

排污费具体标准按规定的计算方法、污染当量值计算。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苏价费〔2003〕197号
苏价费函〔2003〕144号
国务院令第369号 
苏政发〔2006〕92号
苏政发〔2008〕80号
苏价费〔2008〕60号
苏价费〔2014〕410号
苏价费〔2014〕411号
苏价费〔2010〕306号
苏价费〔2015〕276号
苏价费〔2015〕351号

(1)污水排污费

元/污染当量

0.9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及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费4.2元/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5.6元/当量。未予明确的污染因子中,污水污染因子排污费1.4元/当量,且不实行差别化征收。

(2)废气排污费

元/污染当量

1.2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3.6元/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4.8元/当量。未予明确的污染因子中,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1.2元/当量,且不实行差别化征收。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

元/月

350-11200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具体说明详见文。

(5)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8〕19号
苏价费〔2011〕162号
苏价费〔2014〕411号
盐市价发〔2016〕18号

(6)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详见文件。

苏政发〔2006〕92号
苏价费〔2008〕60号

(7)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9〕194号
苏价费〔2010〕145号
苏价费〔2010〕198号
苏价费〔2014〕410号
盐环办〔2015〕210号

注:1﹒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2.《收费目录》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收取的收费项目。

3﹒本目录公布的是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

亭湖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6月)

序号

涉企

负担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

文件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规定标准: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二.亭湖区规定标准:

1.五乡镇及环保产业园:

民用建筑和工业及物流类项目(非生产性用房)40元/㎡;民房20元/㎡。

    2.其它区域(除五乡镇及环保产业园外):

民用建筑和工业及物流类项目(非生产性用房)90元/㎡;民房30元/㎡。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亭委办〔2012〕59号,亭财字〔2016〕173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注:1﹒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2.《基金目录》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征收的基金项目。

3﹒本目录公布的是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附件3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执行文件依据

备   注

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评审人数100人以下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80元。101-20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300元、150元、60元。201人以上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200元、100元、40元

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

 

2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特有工种)

按鉴定级别,知识考核30—90元/人,技能考核100—330元/人

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苏价费﹝2005﹞93号、苏财综﹝2005﹞23号,苏价费﹝2006﹞232号、苏财综﹝2006﹞41号、苏劳社财﹝2006﹞2号,苏价费﹝2006﹞224号,苏价费﹝2012﹞83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

国家项目名称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3

学历教育及幼儿园收费

收费标准按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同类型学校收费执行

国办发〔2003〕13号,苏财综〔2005〕101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价规〔2012〕2号

 

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

笔试费100元/人,含报名费、考试费。面试考试费100元/人

苏价费函〔2007〕146号

 

5▲

法定培训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苏财综〔2001〕176号、苏价费〔2001〕356号,苏财综〔2002〕111号、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22号、苏价费〔2002〕308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财综〔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苏财综〔2011〕4号、19号,苏价费〔2012〕374号,苏价规〔2013〕2号

指经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安、财政、劳动、建工、交通、卫生、法院、检察院、质量技术监督、体育、安全生产、旅游、药品监督部门的培训收费,取消公安部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作业人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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