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亭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亭政规发〔2012〕1号)的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盐城市亭湖区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组织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thfz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丁祥贵、王晔,邮政编码:224002。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5年4月30日。
附件:《盐城市亭湖区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盐城市亭湖区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构建中介机构竞争机制,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化,切实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登记建库。在本区范围内执业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市中介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制度>等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资质(资格)备案,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登记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登记入库;对同类中介机构登记数低于3家的,应注重引进信誉好、业绩好的中介机构来区内执业;登记信息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统筹建立区级中介机构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未经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区内政府投资项目或涉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社会投资项目的执业活动。提供虚假资料登记入库的中介机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出库,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条 服务公示。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审批配套服务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醒目位置公布已登记的所有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条件成熟时,择优选定中介机构以设置窗口或挂牌形式入驻行政服务大厅,为企业、项目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一条龙中介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服务大厅、门户网站或区内相关媒体上将中介机构办事流程、服务收费、办结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办事流程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业务内容、具体办理流程等;服务收费公开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办结时限公开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条 竞争选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和评估、咨询等其他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中介服务,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同等条件下获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星级较高的应优先中标;不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应采取询价方式向中介机构信息库内至少3家同类单位询价,根据信用等级、收费高低等因素集体研究确定中标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库内中介机构不足3家的,另行科学、合规确定或选定未登记中介机构。
第四条 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接受投诉、征询委托单位意见等途径广泛征集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考核,并将相关信息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别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优化办和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部门。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其门户网设立“区中介机构”网页或专栏,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信息库、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情况,并做好及时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分为正常信用记录和非正常信用记录两种。非正常信用记录包含以下两类情形:
(一)不良行为记录。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或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的;2.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3.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4.对服务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的;5.受到行政处罚的;6.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7.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则提供不正常服务,违反资质(资格)规定超范围服务,违反合同或文件规定标准超额收费、超时服务,被委托人投诉并查实或在执法检查中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8.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开展执业活动,故意逃避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9.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10.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二)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记录。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警示名单。中介机构被记入警示名单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第五条 黑名单制度。中介机构被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后,落实、整改不力,仍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情形的,由区发改委启动黑名单制度,经调查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退库。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区内通过适当形式发布警示通告。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中介信用公示牌,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条 监管考核。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及信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在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下列违法行为时,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1.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2.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3.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4.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以分包、转包、挂靠、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的;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发改委每年会同区优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参照《盐城市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到行业主管部门交流座谈、调阅资料、征询各方意见、集中评议量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全区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实绩。
第七条 问责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