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4-07-20 00:00 来源:亭湖区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申报登记。凡产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固体废物部分),向我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表经我局核实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不按期年检视为无效证件,按无排污许可证论处。
        二、严格分类管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将各类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处置。
      三、实施集中处置。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求,每市只建设一个6000吨以上规模处置单位。目前,我市已批准建设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因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对不按照规定处置和利用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省环保厅《关于全省试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的通知》要求,实行行政代处置,产生的费用由被处置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擅自交由不具备危险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规范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在盐城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经我局预审后报市局审批;向盐城市以外转移危险废物,由我局报市局预审后报省厅审批。接受或移出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每批次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我局和市局。凡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每年应书面报告已接受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情况,并接受我局和市局的检查。今后,新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提供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处理合同。
        五、强化执法监督。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局将对全区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