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824G/2026-21601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9-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第21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亭农(农药)罚〔2026〕3号

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

91320902MAE9Y0JH6Y

李元铁

2026年6月2日,本机关接到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线索移交函》(盐农(执法)移〔2026〕17号),内容系我局辖区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苯甲·肟菌酯”产品,并附《投诉举报函》及附件材料。2026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铁进行询问调查,李元铁陈述案涉产品是其公司在天猫平台“觅植旗舰店”销售的,案涉产品因包装问题未将全部标签信息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所以另附产品说明书并标注完整随货一并发出,且产品完整标签已于店铺购买界面公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涉案产品包装正、反面影像各1份,涉案产品剩余库存数量影像1份,涉案产品进货证明1份,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记录截图证据1份,涉案产品成交额记录截图证据1份,案涉产品标签说明书1份。 2026年6月5日,本机关函复投诉举报人告知相关情况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2026年6月17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开箱视频后,发现视频内开箱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寄出的包裹内有产品说明书。2026年6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5.8元;二、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17日


2

亭农(农药)罚〔2026〕4号

盐城臻味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盐城臻味源贸易有限公司

91320902MAE9K3GT7G

洪青

2026年6月10日,本机关接到盐城市亭湖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内容为“微信来信反映:本人于2026年6月1日在拼多多【臻味源家居生活】店铺,商家名称:盐城臻味源贸易有限公司,商家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58号3号厂房一层中门北侧(7),法人:洪青,购买了商品‘蚊香液’10瓶,花费8.9元,收到该蚊香通过追溯码查询发现该产品追溯码代码完全一致,不具有唯一性,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2579号公告,望有关部门处理给予回复。”026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调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洪青陈述,案涉蚊香液商标为“圣雳”标称生产厂家为“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是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臻味源家居生活”经营的。2026年6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9元;

二、处罚款3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16日


3

亭农(种子)罚〔2026〕3号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浦江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浦江农资经营部

92320902MA1U3D0U3H

浦江

2026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检查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浦江农资经营部发现标称为“安徽春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交育7401GS”大豆种子未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编号、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转化体信息等内容,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2026年7月9日,经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查案通知》(盐农(执法)交〔2026〕16号)转交,该案由本机关管辖。2026年7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做出如下处罚:处21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20日


4

亭农(农药)罚〔2026〕6号

盐城市亭湖区南洋供销合作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 经营劣农药一案

盐城市亭湖区南洋供销合作社

91320902140248550E

陈林

2026年7月14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在本机关辖区内盐城市亭湖区南洋供销合作社检查时发现其仓库中有15个标称“含腐殖酸尿素”,“复合尿素”的肥料包装袋,每袋内有“克百威”农药25小包(800克/包);另外有1袋克百威已打开销售,剩余13小包“克百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保质期2年。经盐城市农业农村局通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现场检查,当事人陈述案涉产品已销售的12小包是9元/包的单价于2025年销售,并将案涉产品主动上交。2026年7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结合《盐城市种植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项从轻处罚之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经营劣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8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克百威”310.4KG(388包);三、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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