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56585C/2026-2149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6-08-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亭市监处罚〔2026〕104号

 

当事人:陆某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6年5月7日,本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当事人在盐城市区希望大道中路16号翰府广场7幢120室-8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真多鱼无骨烤鱼饭(城东店)”“来一碗麻辣鲜香重庆毛血旺(城东店)”“牛炖老成都豆花牛肉火锅冒菜(城东店)”,但上述三家网店上传的证照均为冒用。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入驻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入驻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8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8日在盐城市区希望大道中路16号翰府广场7幢120室-8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至2026年5月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并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向其房东胡素文借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三家店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店铺名称分别为“真多鱼无骨烤鱼饭(城东店)”“来一碗麻辣鲜香重庆毛血旺(城东店)”“牛炖老成都豆花牛肉火锅冒菜(城东店)”,上线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18日、2024年6月8日、2024年3月8日,其实际经营地点均为盐城市区希望大道中路16号翰府广场7幢120室-8,上述三家店铺上传的证照信息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优食小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素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26Q6RU1C;许可证编号:JY23209020133549,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中路16号翰府广场7幢120室-3。2026年5月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淘宝闪购平台店铺“来一碗麻辣鲜香重庆毛血旺(城东店)”“牛炖老成都豆花牛肉火锅冒菜(城东店)”“真多鱼无骨烤鱼饭(城东店)”采取下线措施。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局申请办理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与《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将其自有的证照信息上传至淘宝闪购平台店铺“真多鱼无骨烤鱼饭(城东店)”重新上线,改正了冒用他人证照的违法行为。

另经本局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网店“真多鱼无骨烤鱼饭(城东店)”自2023年12月18日至店铺下线时合计经营额265782.47元;“来一碗麻辣鲜香重庆毛血旺(城东店)”自2024年6月8日至店铺下线时合计经营额71186.4元;“牛炖老成都豆花牛肉火锅冒菜(城东店)”自2024年3月8日至店铺下线时合计经营额116613.95元。

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数智化平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4页、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计3页、照片打印件计25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网食品经营的事实;

3.2026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共计33页、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开店信息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上传盐城市亭湖区优食小憩食品有限公司的证照信息入网食品经营的起始时间、经营情况及当事人实际家庭生活条件情况的事实。

2026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6〕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实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为盐城市区希望大道中路16号翰府广场7幢120室-8,但在网络平台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中路16号翰府广场7幢120室-3,同时存在上传他人所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未真实公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情形,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本局现场检查期间主动对案涉网店进行歇业,另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已及时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变更淘宝闪购平台证照信息,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另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表明当事人于1999年1月15日被评定为残疾人,后因未续残已到期,目前已在申请残疾,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其母亲患有宫颈恶性肿瘤的疾病诊断证明,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既往违法记录等全部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账号:1042790104000907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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