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亭农(渔)罚〔2026〕21号 | 周金坤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周金坤 | / | / | 2026年7月23日9时19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洋港东河大桥上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名叫周金坤使用漩网1口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正在捕捞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综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6版)之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2.没收漩网1口。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6日。 | / |
2 | 苏亭农(渔)罚〔2026〕22号 | 沈长瑞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沈长瑞 | / | / | 2026年7月23日10时5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洋港东河大桥上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名叫沈长瑞使用漩网1口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正在捕捞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综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6版)之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2.没收漩网1口。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6日。 | / |
3 | 苏亭农(渔)罚〔2026〕23号 | 袁同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袁同达 | / | / | 2026年7月23日10时50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洋港东河大桥上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名叫袁同达使用漩网1口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正在捕捞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综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6版)之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2.没收漩网1口。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6日。 | / |
4 | 苏亭农(渔)罚〔2026〕24号 | 周家福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周家福 | / | / | 2026年7月23日11时25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洋港东河大桥上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名叫周家福使用漩网1口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正在捕捞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综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6版)之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2.没收漩网1口。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