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查,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现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注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医疗机构名单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 索引号 | 11320902MB0400530J/2026-21269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亭湖区卫健委 | 发文日期 | 2026-08-0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时效 | 有效 | ||
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未申请延续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查,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现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注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医疗机构名单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